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05)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5
施行日期:2005-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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