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其中第三条第(一)款,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省辖市)经营,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由总机构所得税管理所属的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地税函(2006)字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25
施行日期:2006-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其中第三条第(一)款,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省辖市)经营,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由总机构所得税管理所属的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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