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全体共有人的利益,依据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凡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如: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和放弃专利权等)时,均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在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由全体共有人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将视情况分别作出视为未提出该手续或者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之内补正的处理。
本公告自1990年2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专利局
发布部门:专利局
发文字号:专利局公告第2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0-01-16
施行日期:1990-02-10
时效性:已失效
为维护全体共有人的利益,依据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凡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如: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和放弃专利权等)时,均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在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由全体共有人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将视情况分别作出视为未提出该手续或者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之内补正的处理。
本公告自1990年2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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