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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税(2006)8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14

施行日期:2006-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中国工商银行重组改制和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企业重组改制的精神,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工商银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经财政主管部门确认并计入国有资本金的,其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予征收。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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