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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必成玻璃纤维(昆山)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7)2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5-30

施行日期:2007-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必成玻璃纤维(昆山)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7]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必成玻璃纤维(昆山)有限公司是由必成玻璃纤维(香港)有限公司于2001年在江苏昆山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4150万美元,投资总额12100万美元,经营期限为30年,经营范围是电子级玻璃纤维丝新材料生产、开发,自产产品销售。2004年10月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苏外经贸资[2004]983号文)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7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增至22000万美元,增资项目用于电子级玻璃纤维丝新材料生产、开发,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3类第12条第03款。经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通万验字(2006)第15号)验证,截至2006年1月11日,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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