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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汽车司机因过失引起的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1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8-02-12

施行日期:1958-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黑法行字第184号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已收阅。我们认为,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不宜判决医疗部门给予经济补偿。但对患者因医疗事故而死亡或残废,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救济办法来解决。为此,请你们向你省卫生厅建议,由他们和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共同商定救济办法,予以执行。

此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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