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河北省围场县等地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第二批试点地区的通知 关于批准河北省围场县等地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第二批试点地区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我局《关于批准北京平谷县等地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通知》(环然[1996]179号)发出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和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第一批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社会反映良好。根据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发展的需要,各地又积极组织申报第二批试点。经研究,现批准河北省围场县等31个地(盟)、县(市、区、旗)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第二批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请你们接此通告后,参照对第一批试点地区的管理要求,近期主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首的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试点工作;
二、严格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导则(试行)》(环办然字[1996]046号)要求,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当地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三、制定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计划。
各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生态示范区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长抓不懈,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为加强对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我局将适时组织调研检查,请各试点地区及时将工作进展报我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附件: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第二批试点地区名单
河 北 围场县 迁安市
山 西 清徐县
内蒙古 科左中旗 伊克昭盟(恩格贝)
辽 宁 大连市金州区
黑龙江 延寿县 同江市
浙 江 磐安县 开化县 泰顺县
安 徽 淮北市(煤矿区) 池州地区(已单独行文批准试点) 亳州市
福 建 长泰县 建宁县
江 西 信丰县 东乡县 宁都县
山 东 莘 县 五莲县 枣庄市峄城区 栖霞市
河 南 罗山县 民权县
湖 北 宜昌县
广 东 增城县 湛江市区 廉江市 龙门县
广 西 龙胜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