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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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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发布的通知及(以下简称)的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系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行缴纳城建税的纳税人为基层独立核算行处.计税依据为营业税税额.纳税时间与营业税缴纳时间相同,即每季度最后月份的下旬。

二、根据规定,城建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税款列支科目和账户.城建税款支出列"营业支出"科目的"税款"账户.该户从今年起设两个子户,即"营业税"户及"其他税款"户(城建税等)。

四、规定:开征城建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各行处如再遇到摊派情况,应据理拒绝支付。

五、我行从1985年起缴纳城建税,具体纳税手续由各行处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办理.

以上各项请各行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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