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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职工、农民高等院校教师确定与提升职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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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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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职工、农民高等院校教师确定与提升职称的通知

为了贯彻多种形式办学的方针,加强职工、农民高等院校校教师他伍的建设,以更好地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决定职工、农民高等院校,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工作。... ... ... ...

现将应注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范围

按照国务院一九七九年九月八日国发(1979)225号文件批转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农民高等院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经正式批准和备案的职工、农民高等院校,方可在专职任课教师中进行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工作。未经正式批准的院校,均不得进行。

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职工高等院校的专任教师中,过去长期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可以参加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或者按照国务院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确定丐提升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不再参加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称。

从非高等学校教师中调入职工、农民高等院校从事教学工作的,须经一年以上教学践的考察,再评定教师职称,不能用原有职称简单地套改成高等学校教师职称。

二、必须全面考核,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职工、农民高等院校教师的职称,按一九六○年二月《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提升办法的暂行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定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在未按本规定正式定职称以前,暂称为教员。

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必须严格按照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国务院国发(1978)32号文件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

坚持又红又专,做好全面考核工作,是确与提升教师职称工作的基础。考核的方法,应先由本人填写《教师工作情况登记表》,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每个教师的政治思想、教学成绩、科研成果和外文程度,进行认真的考核和监定。

职工、农民高等院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人员,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的学历。对不具备学历的,除评议其来务成绩外,还应对本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证明其现有文化程度确已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水平的,方可参加确定与提升高等学校教师职称。

关于外语的考核问题。外国语水平是评定教师职称的一项条件,必须根据《暂行规定》中对各级职称外国语水平的要求,采取考试的方法或者通过在规定时间内翻译指定的本专业外文资料的方式进行考核。对于有译著的或参加外语进修班学习、经考试证明达到有关职称规定的水平的,以及留学生,可以免试。外语教师评定为副教授,应考核其第二外国语的水平。进授中医、中药、中国历史、中国文学专业课程的教师、外语可暂下列为必备条件。各职工、农民高等院校要通过考核、评定职称的工作,把教师的业务考绩档建立起来,为今后教师的培养、提职、升级等项工作打好基础。

三、建立和健全各级评审组织,在评定教师职称的工作中,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教授的作用

各职工、农民高等学校、举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建立评审组织,聘请业务水平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教授、专家参加。评审组织要分别对拟确定与提升职称职称的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教学成绩、学术水平(包括论著水平)和业务能力(教学、科研成绩以及外文程度)作出全面鉴定。没有评审组织的鉴定意见,有关部门和学校应暂缓报批。

确定助教,由相当于县、团级单位组织的评审组织评审。

确定与提升讲师,由相当于地区或司、局级单位组织的评审组织评审,或委找普通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代为评审。

确定与提升副教授、教授,由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组织的评审机构评审。对他们提出的代表性论著,必须有两名以上专家、教授审,并签署定性意见。

四、批准权限

助教,须经职工、农民高等院校党组织讨论通过,由相当于县、团级的主管部门批准。

讲师,由相当于司、局级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征得省、市、自治区高教局(教育局、北京工家教育办公室、天津市第二教育局)的同意。信后,应向上述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正式备案。

副教授、教授,按普通高等学校提升副教授、教授职称的批准权限办理。

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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