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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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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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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信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怀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积极稳妥地进行职称的评定工作,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部门,当前必须认真研究,选择条件成熟的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下同)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分期分批地进行。南将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定中专教师职称的范围
  1.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符合《暂行规定》的条件和可求的,可参加评定。
  2.从外单位调入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的人员未人事过教学工作者,需经一年以上的教学实践考查,再评实教中称,不能简单用原有职称套中专教师职称。
  3.现在仍担任教学任务的党政干部,可参加评定教师职称。

二、必须认真考核,坚持标准
  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是一项新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到中专教师他伍长期的根本的建设。对发挥中专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中等专业人材,促进中等专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此,对各级教师职称的评定工作,必须认真坚持标准,全面考核,严格掌握,保证质量,绝不能降格以求。要做到成熟几个评定几个,成熟一批评定一批,坚决防止只看年限,不讲条件,放松考核,降低标准,突击提升等错误做法。应先易后难,对于在家公认的、条件成熟的教师,可先评定;对于有争议和把握不大的,可待条件上成熟后再行评定。
  1.关于外语的考核问题
  外语是评定有关职称的一项条件,必须坚持《暂行规定》中对各级职称外语水平的要求,采取考试方式进行考核。对于有译著的和参加外语进修班学习,考试成绩证明达到有关职称规定水平的以及留学生,可以免试。外语教师确定与提升为副教授,应该考核其第二外国语的水平。对某些专业,如中文、中国史、中医、中药等专业的教师,外语暂不列为必备条件。
  2.关于学历问题
  在《暂行规定》中,对教员一级的学历要:“具有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水平或对所授本门课程及有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达到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水平:。其中”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水平“系指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教师经过所在学校对其所授本门课程及有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进行测验,成绩合格,证明确达到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水平者。

三、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各级评审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是一项政策性、学术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掌握标准,做好各级干部和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这一工作健康地进行。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应成立评定职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校必须建立评审组织,由业务水平高、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群众信任的教师、专家和有关干部参加,负责评审工作。评审组织要根据《暂行规定》的标准,对似确定与升职称的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学识水平(包括论著水平)和业务能力(教学、科研水平,外文程度)作出全面鉴定。
  得升副教授,必须有省、市自治区组织的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才能审批。
  中专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工作,大体上要求在一九八一年底以前完成,以后即转入经常性的评定工作。各省、市、自区高教(教育)局接本通知后,应会同当地主管业务部门选择几所条件较好的中专学校先行试点,并及时总结试点中的问题和经验,于十月底前将试点的小结材料送我部中专司,以便在年底如开中等一学校教师称评定工作座谈会,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在中专学校进一步开展评定教师职称的工作。非试点学校,可积极作好调查摸底等准备工作,暂不要评定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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