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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96年版税则《停止减免税20种商品税则号列清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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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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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96年版税则《停止减免税20种商品税则号列清表》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务院1994年关于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税政策的规定中,明确对电视机等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自1995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减免税。由于今年起全国海关开始采用96版税则、20种商品税则号列有较大调整,为严肃征管,统一归类、规范商品范围,现将20种停止减免税商品在96版税则中的税号清表,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

说明:
  一、税号8415中不包括中央空调。
  二、税号8525.1090仅指无线寻呼系统基地台。
  三、税号8525.2099仅指蜂窝移动通讯的收发讯基站;对移动通信设备中的车载电台(不含端机)应归入税号8525.2029。
  四、对“成套设备”内含有20种商品、如符合“功能机组”规定的,则应按税则第16类类注四和第90章章注三的规定归类,否则应按具体列名分别归类。
  五、第18项家具应不包括企业车间用的货架、实验室用的实验台。
  六、税号8418.5000不包括具有混合、搅拌、制冷功能的现调机。
  七、餐料税号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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