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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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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的指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统一制发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按照规定的式样,区分为“农业”和“非农”分别编号印制、发放,以此作为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的辅助手段。《入伍通知书》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具体问题,按[1991]国征字第1号通知执行。 采取这一办法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之后,过去已实行《安置卡》或类似办法的地区,请主管部门提请政府考虑,从今冬征兵起,不再搞《安置卡》。已将实行《安置卡》写入地方行政法规的省、区,安置部门应商征集部门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建议,报请同级政府通过一定程序妥善处理。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要增强政策纪律观念,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农业和非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进行征集,不得突破,不得以非农业户口青年顶替农业户口青年征集任务数。

三、各级人民政府安置办公室,要继续派人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工作,与兵役机关共同负责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的征集比例。征集部门和安置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搞好。征兵结束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要将《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和《入伍通知书》发放登记名单的副本交县、市安置办公室一份,以利于有计划地做好优待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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