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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凭申请办理鉴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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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凭申请办理鉴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制订的凭申请办理鉴定业务收费标准下发你们(见附表),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凭申请办理鉴定业务的收入全部纳入商检规费管理,在“业务收入”科目中的“鉴定费”列报。

附:凭申请办理鉴定业务收费标准表

备注:各项鉴定业务由于申请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时间按时开始工作的,应交纳待时费,每人每小时50元。待时不足半小时的不收,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收取。交通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收取。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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