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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北京大学等九十一个单位新设博士后流动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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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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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北京大学等九十一个单位新设博士后流动站的通知

为使博士后工作适应我国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国适当增设一批博士后流动站。
  去年九月《关于新设博士后流动站申报和评审办法的通知》(人专发(1990)5号)发出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陆续收到159个单位的293份设站申请。今年三月,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新设站评审方案。据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各学科专家组于四月份进行了集中评审。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考虑到某些特殊地区和行业发展需要,又进一步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做了适当的增补。最后,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批准,确定在全国91个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其中63个是新设站单位)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117个。
  此次增设一批博士后流动站后,全国博士后流动站总数达到278个,分布在中央27个部门和地方7个省市的156个单位中;很多原来未设站的部门和地方都新设了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学科扩大到理、工、农、医、法学五大门类的42外一级学科,这对于促进学术交流和高水平人才的培养及争取留学博士回国工作等都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各设站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即可按照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招收名额等问题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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