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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报送《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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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报送《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的通知 深人银发字[1996]第46号市各证券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96年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我市《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汇总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报表上报时间:每月月后三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调查统计处。 2、报表统计范围:包括在深圳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机构及外地下属分公司。 3、报表报送方式:电脑传送和报表传真相结合。 1996年《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报的时间紧、统计范围广,给统计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为了确保统计报表的及时准确上报,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安排专职统计员负责,并协调好有关部门及下属分公司的关系,保证统计人员在月后一日内收到会计部门的资产负债表;同时要配备统计专用的电脑和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统计报表的及时汇总上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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