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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一通三防工作控制瓦斯煤尘事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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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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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一通三防工作控制瓦斯煤尘事故的通知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东煤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华能精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根据1993年全国煤矿发生多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严重威胁煤炭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部《关于切实抓好1994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决定》把加强“一通三防”和防治瓦斯煤尘事故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要求全国煤矿认真吸取去年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教训,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今年以来由于部分单位没有认真贯彻《关于切实抓好1994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一通三防”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瓦斯煤尘事故,又连续发生四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为此,部决定于今年三、四月份在全国煤矿开展强化“一通三防”管理,控制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会战,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采取有力措施,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矿务局(矿)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和部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防治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逐条对照,认真检查矿井“一通三防”设施,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集中力量,以会战的形式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会战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1)矿井必须具有独立、合理的通风系统。井下要消灭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利用老塘通风和无风、微风作业。对高瓦斯又没有可靠安全措施的非正规采煤工作面要严禁生产。

(2)保证局扇有专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

(3)确保每一个按要求应配备瓦斯监测探头或便携式瓦检仪的作业地点都配备齐全,并保证设备可靠有效和不空班漏检。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5)消灭不检查瓦斯含量、用明火明电和炮眼封泥不足等违章放炮的现象。

(6)消灭井下的失爆电器和非防爆设备。

(7)杜绝“三违”和特殊工种无证、不持证上岗现象。

(8)煤和半煤岩工作面,国有重点煤矿要实行“三专两闭锁”,地方国有煤矿要实行风电闭锁。

(9)消灭井下不检测煤尘、不洒水除尘和无隔爆设施的现象。

(10)煤矿和多种经营公司开办的小煤矿必须按国有煤矿的规定、标准进行检查、管理。

(11)乡镇煤矿要坚持实现“五消灭”。

3.强化“一通三防”工作,控制瓦斯煤尘事故会战要加强领导,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煤炭管理局、省煤炭厅(局、公司),矿务局(矿)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安全监察局(处)负责检查、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要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严格按会战要求对“一通三防”各环节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党群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和群众发动工作。

4.为了保证会战工作顺利进行,各矿务局在要3月上旬组织自查,确定整改项目,制定工作计划并进行宣传发动工作,3月中、下旬集中力量整改。4月上、中旬由煤炭管理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进行检查,直管矿务局(公司)自查,对检(自)查发现的问题,由各单位进行二次整改。会战期间部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5月10日前,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和直管矿务局(公司)将工作总结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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