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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城管发(2008)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23

施行日期:2008-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天安门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2008年6月26日第32期局长办公专题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7月24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近期,市局陆续收到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平谷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其反映问题在城管一线执法中带有一定普遍性。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现就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管执法机关行使规划管理方面对无证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及强制措施,是基于市政府对此项工作职责的划转,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或者修改中涉及对上述行政处罚权及强制措施调整的,不影响职责履行,可以作为执法主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查处违反规划管理的无证违法建设。

二、城管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相应定性和处罚依据。凡存在疑义需要相关部门就专业和技术问题作出解释或者提供其他协助的,可以通过案件协查等形式请相关部门予以认定。

如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城管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管执法机关应在取得区(县)政府的书面责成决定后,作为执行机关依法执行决定。

三、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上述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街巷及其两侧)和公共绿地、广场、居住小区等公共用地范围内,或在区(县)政府划定的农村地区公共区域、主要道路及其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查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村地区宅基地内搭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且在前述所列地区之外的违法建设,可以移送相关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查处,或告知举报人依据《民法通则》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四、2008年1月1日以前已建成且至今依然存在的影响规划的违法建设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查处。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查处违法建设职责分工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4)47号)和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查处违法建设职责分工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意见》(京城管执字(2004)97号)是城管执法机关与规划主管部门就市政府划转职能范围的具体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对城管执法机关与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没有新的规定,文件继续执行。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如与上述意见规范内容不一致,遵循法规规定。届时,市城管执法局将就相关问题出台具体实施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相关区(县)城管大队关于对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http://www.bjcg.gov.cn/ggl/tzhtg/P020080726615427033467.doc)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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