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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3]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02

施行日期:2003-04-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市区特困残疾人的补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系市区常住户口,并依靠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日常生活的残疾人。

第三条 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人民币。对日常生活起居不能自理,需要专门护理的特困残疾人,每月再补助1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对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但一时难以就业的特困残疾人,给予下列补助:

(一)初次要求就业人员,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6个月内未被推荐就业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给予100元人民币的补助,期限为6个月。期间如就业或被推荐就业而本人自愿放弃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项补助;

(二)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每月给予150元人民币的补助,期限为1年。期间如就业或被推荐再就业而本人自愿放弃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该项补助。

第五条 凡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特困残疾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申请表》,经所在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审核、公示后,报市残联审批。

第六条 特困救助金按月发放,从批准的当日起计发。每季度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残联提供的补助清单,将补助金核拨给市残联,由市残联下拨给补助对象所在的镇(街道),由镇(街道)残联发放给补助对象。

第七条 对特困残疾人的经济补助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收入增加,被民政部门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经济补助待遇随即终止。

第八条 经济补助金是对特困残疾人在享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后的补充,特困残疾人按本办法所得补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九条 经济补助金从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财政、审计、残联等部门对各镇(街道)发放补助金情况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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