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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1]第294号文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1-09-12

施行日期:1991-09-12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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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1]第294号文的答复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闽工商经字(1991)第294号文收悉。我局认为,龙岩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广东省海丰县烟草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正确的。对此案的定性问题,我局在此之前未作过文字答复。关于对烟草部门违法销售罚没走私卷烟案件的处理问题,我局经济检查司曾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函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见经检便字(1991)6号文〕,请你局及龙岩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有关情况向法院妥为解释。
  附件:经检便字(1991)6号文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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