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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置换残疾人代步车的通告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榕政(2004)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11-04

施行日期:2004-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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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残疾人代步车管理,切实保障残疾人切身利益,进一步改善我市道路交通环境,确保城市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城区残疾人代步车予以置换,并加强残疾人代步车行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置换五城区残疾人代步车

(一)置换对象

具有本市五城区户口的下肢残疾人持有的,在本通告实施前经所在社区登记的残疾人代步车。

一人持有多辆残疾人代步车的,只允许换一辆新车。

(二)置换时间和程序

残疾人代步车车主,应当自2004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内,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登记表并随带残疾人代步车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置换车辆。各区按街道(乡镇)分批分期组织残疾人车主到指定置换车场地进行集中验收,办理报废旧车(旧车要完整能正常行驶)、置换新车、上牌发证等手续。

(三)对车主优惠政策

1、 对有就业要求的车主,优先保障就业。

2、 旧车换新车的费用由政府承担,并免费上牌发证。

3、 车主在2004年11月20日至2004年11月30日内交车置换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辆;2004年12月1日至2004年12月10日内交车置换的,给予500元/辆补助。

4、残疾人车主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政府实行应保尽保。对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在安排就业后一年内仍给予原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

(四)对不要求政府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车主,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自谋职业扶持金。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置换车辆时弄虚作假骗取新车或者领取补助、扶持的,收回牌证,并追回补助款和扶持金。在置换车辆后利用残疾人代步车从事非法营运的,取消并追回相应的优惠待遇。

二、残疾人代步车行驶管理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代步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残疾人代步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最高时速为每小时15公里,并遵守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止有后载人装置或者发动机工作排量大于50cc的残疾人代步车在五城区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禁止使用残疾人代步车从事营业性运输、载客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三、市、区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置换工作,并依法加强残疾人代步车管理。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查处。

四、本通告自2004年1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04年11月4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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