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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京剧院团评估办法》和《全国重点京剧院团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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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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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京剧院团评估办法》和《全国重点京剧院团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估标准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四章 评估机构
第五章 检查与纪律
第六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重大文化项目和艺术院团”的精神,为保护和扶持京剧艺术,进一步深化京剧院团体制改革和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提高京剧院团综合艺术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国家对京剧院团的宏观管理、结构调整、合理布局和分类指导,现将《全国重点京剧院团评估办法》和《全国重点京剧院团评估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附件:1.全国重点京剧院团评估指标体系(略)
  2.全国重点京剧院团评估办法

全国重点京剧院团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重大文化项目和艺术院团”的精神,为保护和扶持作为优秀民族艺术的京剧艺术,积极推进京剧院团体制改革和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提高京剧院团综合艺术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国家对京剧院团的宏观管理、结构调整、合理布局和分类指导,特制定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 全国重点京剧院团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和发展民族艺术,促使京剧院团主动适应社会需求。同时,要求京剧院团坚持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弘扬主旋律和提倡多样化,坚持“三贴近”的创作指导思想,不断提高办团水平和艺术质量,更好地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全国重点京剧院团评估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一定的办团目标和可量化标准,通过系统地搜集京剧院团的主要信息,准确把握全国京剧院团情况,通过科学分析,对京剧院团艺术生产能力和艺术产品质量做出评价,为京剧院团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提供依据。   第四条 各院团应通过评估,促进整改,推动院团建设,深化院团内部机制改革,改变人浮于事的现象,按需设岗,瘦身健体。

第二章 评估标准

第五条 剧目生产  (一)改革开放以来创作剧目达到一定数量;  (二)进入新世纪以来每年新创剧目达到一定数量;  (三)曾经上演的传统剧目达到一定数量;  (四)在演出市场及“三下乡”、“进校园”演出中能经常轮换上演的保留剧目达到一定数量;  (五)剧目获奖并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在演出市场占有相当的份额;   第六条 队伍建设  (一)创作队伍编制整齐,人员精干到位;  (二)演出队伍行当齐全,人员精干到位;  (三)院团在职专业人员与行政人员队伍精干,比例合理;  (四)专业队伍梯队、年龄结构合理,有稳定的演员后备队伍来源;  (五)院团领衔主演在京剧界乃至戏剧界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六)有精干的市场演出经营队伍。   第七条 硬件基础设备与经费  (一)办公和生产条件良好。有与艺术院团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排练演出场所,硬件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建筑质量标准,环境美观、整洁,内部分配使用合理;  (二)拥有专门剧场。具有独立经营权或使用权的中小型剧场,并达到有关行业标准。这是重要的硬件基础;  (三)业务设备设施齐全。排练、演出设施完备,京剧创作生产所必需的服装、化装、音乐、道具、舞美等设备器材达到一定水平;  (四)经费来源稳定,有支撑再生产的能力。人员基本工资和办公经费有基本保障;有一定的艺术生产创作专项经费,注重演出积累,逐步增强再生产、再投入、再创作的能力,为剧目生产和艺术创新提供良好的保障。   第八条 演出经营  (一)有从事市场开发的专业营销队伍、机构和较完备的营销策略,积极开拓市场,营销效果显著;  (二)演出总收入较高,并逐年有一定的增长率。注重成本核算,创作剧目实现合理的投入产出比;  (三)坚持经常性演出,年演出场次较高;达到或超过上级部门的规定演出场次,观众人数稳中有升;  (四)具有较为稳定的社会融资渠道,能获得较多的社会赞助资金。积极进行相关文化产业和舞台作品延伸产品的开发,为剧院发展提供较好的资金支持;  (五)积极进行进校园演出、三下乡演出和对外文化交流演出,并承担一定的公益性大型活动,公益性演出、艺术普及和艺术教育工作常规化。   第九条 院团管理  (一)领导班子成员配备齐整,政治、管理、经营和业务素质高,年龄、专业结构合理,分工科学明确,团结协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创新意识;  (二)党的组织机构健全,坚持正常的组织生活,积极开展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三)积极推进院团体制和机制改革,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部机制具有活力;  1.积极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双向选择为基本特征的聘用制、签约制,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建立起合理的人才使用和流动机制;  2.积极探索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综合评估,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建立工效挂钩的激励机制;  3.完备建立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安全保卫、民主监督等各项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各项规范和纪律得到较好执行。  (四)院团档案室设备齐全,并配有专人管理。艺术档案完整,运行良好,利用率高,满足本院团艺术创作生产需要;  (五)院团演职人员积极勤奋,认真钻研业务,演出作风正派,具有很好的集体合作精神,具备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所有京剧院团均可申请参加自评。申请参加评估的京剧院团应根据评估指标体系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一)办团方针与发展目标  1.院团的历史和沿革;  2.院团历代代表性人物;  3.院团代表性创作剧目;  4.院团未来三年改革与发展规划和目标。  (二)自评过程  根据文化部制定的全国重点京剧院团评估指标要求,逐项进行  自评,必须严肃规范,不许弄虚作假。  (三)自评结果  自评结果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凡申请参评的京剧院团通过自评过程,制定院团瘦身健体规划,将整体原有创作演出阵容按需设岗,一线队伍应是精干优化的创作演出队伍,同时安排二线富裕人员积极投身艺术教育和文化产业;在用人机制上要逐渐实现单位人向社会人、档案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化,可启用“签约”演员的新用人机制,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第十一条 省级及全国重点京剧院团的确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要负责并充分调动当地京剧院团参与自评的积极性,所有京剧院团均可申请参加评估。争取优秀的院团进入省级重点或国家重点院团行列,暂时未达标的院团,应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及文化部验收的意见反馈,促进院团的自身建设;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根据京剧院团自评结果与申请,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地省级重点京剧院团评估。评估意见应反馈给参评院团及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根据省级重点京剧院团评估结果,向文化部提出验收省级重点京剧院团申请。申报一个以上省级重点京剧院团,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须排出顺序;  (四)文化部根据各地申报,组织评估验收。验收采取普查和抽查相结合方式;  (五)经过检查验收,文化部批准确认省级重点京剧院团并授牌  “省级重点京剧院团”;  (六)在已确立的省级重点京剧院团基础上,由文化部组织力量  进行国家重点京剧院团评估,确定国家重点京剧院团,并授牌“国家重点京剧院团”。文化部将评估意见反馈院团及相关省市文化主管部门,促进院团的改革和建设;  (七)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进入国家及省级重点京剧院团行列的院团,进行周期性复查评估制度,优胜劣汰。

第四章 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京剧院团评估机构  (一)由文化部设立“国家重点京剧院团评估领导小组”及评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  (二)评估领导小组由文化部及有关部门领导和文化部聘任的专家组成。  (三)评估领导小组负责评估的指导工作,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各地进行省级重点京剧院团评估时,由各省、市文化厅(局)设立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章 检查与纪律

第十四条 文化部监察局全程监督文化部的验收、评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的评估工作也应有相应的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五条 参评院团须严格遵守评估、申报等要求,遵守评估标准,如实填写录入,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资格。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参加验收、评估的工作人员、专家等有关人员,须严格按照评估工作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参评对象,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文化部艺术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国家重点京剧院团检查  评估指标体系,报文化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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