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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占用节奖超罚办法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3-05-28

施行日期:1993-01-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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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占用节奖超罚办法

一、为提高全路货车使用效率,合理调整货车布局,明确货车占用的经济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二、货车占用实行按自然辆数核定基数,对超欠基数部分实行节奖超罚企业留利的办法。奖罚标准按车辆用途分别确定。

三、货车占用基数范围及奖罚标准:
  1、准轨铁路运用车、代客车、洗罐车、整备罐车、保温车和特种凹型车的备用车、港口备用车按20元/辆日计算。
  2、其它备用车、路用车、新线车按40元/辆日计算。新线车中包括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使用的国铁车辆。
  3、检修车按10元/辆日计算。
  4、淘汰车、生活用车、守车和窄轨车不纳入奖罚范围。

四、货车占用基数的核定,依据年度计划运用车和本办法所规定的非运用车确定,除路用车根据计划确定外,其余非运用车原则上参照以前年度完成情况确定。

五、货车占用情况的考核,由计划司在年度占用基数的基础上,商运输局后下达季度计划,按季度公布考核结果,财务司按季结算。
  新线货车占用的考核、结算,由各铁路局(包括集团公司)与相关的工程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办理。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部批准印发的体法〔1992〕20号《关于发布<货车有偿占用办法>的通知》以及有关货车有偿占用的其它文电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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