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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科技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7-09

施行日期:2001-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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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则

l-l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精神,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科技进步的具体措施和考核办法,努力推进全社会的科技进步”的要求,为促进各地深入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市(县)科技进步,科技部决定在原组织开展的科教兴市工作(包括科教兴市、科教兴县(市)、科教兴区)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对全国市、县、区的科技进步考核。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及内容

2-l 考核对象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区(地级和地级以上城市中的城区)政府的科技进步工作。

在本办法试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考核的范围

2-2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技管理,创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政策环境;(2)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本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3)科技工作的自身能力建设等三个方面。

2-3 考核的指标及应用

考核采用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及应用要求见附件(1)。

考核时,有关数据以考核当年前两个年度连续的数据和工作绩效为考核的依据。如确有必要,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报科技部核准后,对除一票否决指标外的少量指标进行调整,但调整数量不得超过指标总数的10%。

考核指标中,政府的科技投入、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重视程度、科技管理机构建设情况、全员劳动生产率等四项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

考核时,地级市以及副省级城市按市的指标考核:县和县级市,以及地级以上城市中非农业人口低于70%的行政区按县的指标考核;地级以上城市中非农业人口高于70%(含70%)的行政区按城区的指标考核。

三、考核的实施

3-l 科技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全国市、县、区科技进步的考核。

科技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于考核当年的3月1日前,将参加该年度考核的市、县、区的名单以及对本地通过考核分数线的建议报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如对有关指标进行调整亦应一并上报,在科学技术部回复后,全部考核工作应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及各项材料应于7月10日前报送科学技术部。有关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附件(3)。

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对稳定的考核组进行具体考核工作。考核组应由经济、科技、教育、财政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共同组成的,其人员一般不少于9人。

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所辖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的重点是根据数据和材料,审查被考核单位提供的各项有关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根据审核后的有关数据和评分办法确定考核的分数。同时,通过对被考核单位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情况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工作实绩,对考核单位的科技进步进行全面的评价,综合提出考核意见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议通过考核的市、县、区名单,同有关材料一并报科技部。

考核应采取数据核查、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考核的最低分数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提出,报科技部审核后确定。

3-6 科技部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考核材料后,将组织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最终根据复审情况决定通过考核的市、县、区名单。

3-7 对前一次已经通过考核的市、县、区再次进行考核时,可不再采用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的办法,而主要采取数据核查的办法考核,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查,特别是要严格核查“一票否决”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表彰和奖励

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考核情况,在通过考核的市、县、区中,分别择优选择推动科技进步有突出成效,其经验有推广意义的地方推荐作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先进县、区)的候选单位,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科技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推荐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区的候选单位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通过考核的县、区总数的30%。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中作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的侯选单位数量暂不受比例限制。

4-2 科技部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和复审情况,在通过考核的市、县、区中,选择科技进步工作成效显著、富有创新性和具有较大影响的单位分别授予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或先进县、先进城区的荣誉称号。

4-3 科技部将发文分别对通过考核的市、县、区予以通报,并颁发证书;对被授予科技进步先进称号的市、县、区予以表彰,并颁发标牌。同时,对该先进市、县、区党政的主要领导亦将予以通报表彰。

4-4 科技部将对在组织市、县、区科技进步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关市、县、区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予以通报表彰。

4-5 对受到通报表彰的个人,各地和各有关单位可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4-6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如原已确定通过考核或授予的先进称号,将通报取消其资格和荣誉称号,收回标牌。同时,将对相应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五、附则

5-l 本办法自2001年开始实施。本办法实行后,原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科教兴市先进城市、科技工作先进县(市)、科技工作先进城区等创先和考核评比办法停止执行。

5-2 本办法由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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