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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授信业务报批“绿色通道”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交通银行

发文字号:交银发[2000]1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3-21

施行日期:2000-04-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关于建立授信业务报批“绿色通道”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全行客户结构和信贷结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金融服务,规范因特殊情况急需办理的授信业务报批程序和手续,特制订本规定。

一、“绿色通道”涵义

“绿色通道”是指总行对部分优秀客户遇特殊情况要求急需办理的超管辖、直属分行审批权限授信业务而相应建立的快速审批机制。即管辖、直属分行受理上述授信业务申请后,若按常规程序和手续报批将直接影响对优秀客户办理授信业务时,可先向总行授信管理部申报,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认定后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审批程序,减少流转环节,即时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后,通知分行先行对外承诺或办理,事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完善审批手续。

二、适用范围

通过“绿色通道”申报授信业务的有关分行,必须是内部信用评级为A级、A-级管辖、直属分行本部受理的优秀客户授信申请,其他管辖、直属分行及辖属行除受理特别优秀客户、且时限要求特别急的授信申请外,一般不能使用“绿色通道”;首次受理的客户授信申请,原则上应按正常程序和手续报批,不通过“绿色通道”报批。

三、授信对象

通过“绿色通道”申报的授信业务,其授信对象应是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AB级客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国际著名跨国公司设立的三资企业;

2.银企关系密切,综合业务量大的基本客户;

3.其他经总行授信部认定可特事特办的优秀客户。

四、授信类别

通过“绿色通道”申报的授信业务,其授信类别一般仅限于下列业务品种:

1.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免保信用证;

3.非融资性保函;

4.保函、贷款等承诺意向;

5.承兑汇票;

6.押汇业务。

五、操作程序

1.受理申报

为加快传递速度,提高工作效率,管辖、直属分行通过“绿色通道”申报的授信业务可采用传真(021-62756224、021-62196051)或电子邮件传送方式上报材料。授信管理部文档管理员收报登录后,即时递交部门总经理签批有关处室办理。

2.经办审查

处长收到部门总经理批转的申报材料后,应即时安排授信管理员进行审查,授信管理员应尽快提出审查意见、填写《交通银行“绿色通道”申报授信业务审批表》(见附表二)后报处长复审。授信管理员根据本规定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1)对不符本规定第二、三、四项要求的授信业务,不按“绿色通道”报批程序审查,应通知分行根据《关于做好授信业务审查报告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交银办〔1999〕124号)要求补充有关资料,按正常报批程序操作。

(2)对不符本规定第六项要求的授信业务,应通知分行补充有关材料后再予审查。

3.处长复核

处长收到授信管理员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审批表后,填写复核意见,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批表递交部门总经理审核。

4.部门领导审核

部门总经理收到申报材料和审批表后,经审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行长审批。

5.主管行长审批

主管行长收到申报材料和审批表后,经审阅签署审批意见。

6.批复通知

主管行长签署审批意见后,有关业务处授信管理员应根据主管行长批示即时通知有关分行授信管理处。

7.完善审批手续

分行对经“绿色通道”申报批准的授信业务,应在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关于做好授信业务审查报告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交银办〔1999〕124号)要求备齐有关送审材料尽快上报总行授信管理部,由总行授信管理部按正常报批程序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六、申报内容和要求

各管辖、直属分行通过“绿色通道”申报的授信业务,其上报材料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书面请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概况,概述企业经济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管理水平及经我行评定的信用等级;

2.经营及财务状况,简要分析企业近期主要经营、财务指标;

3.本次申请授信情况,说明使用“绿色通道”报批的缘由,申请授信的额度、期限,授信类别及用途;

4.担保方式,说明有关有效担保的初步落实情况;

5.银企往来,说明企业与我行近期的业务往来状况,包括存、贷款余额,本外币结算及其他综合业务量,未来银企合作前景预期。

书面请示报告必须报经分行贷审会讨论通过或经分管行长、行长审核同意。

(二)填妥《交通银行“绿色通道”申报授信业务送审表》(见附表一),并加盖 分行公章。

(三)申请授信人上年末和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按规定须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则提供经审核的财务报表)以及按规定须编制的现金流量表,如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须同时提供母公司及合并报表。

(四)保证或抵(质)押物情况,包括:

1.保证人上年末和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按规定须经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则提供经审核的财务报表)以及按规定须编制的现金流量表,如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须同时提供母公司及合并报表,保证人已担保情况。

2.抵(质)押物情况。

(五)授信管理员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审批时间

总行授信管理部对于管辖、直属分行通过“绿色通道”申报的授信业务,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各级经办审查人员应即时审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流转速度,一般应在收报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分行;对于时限要求特别急的,应在收报当日答复。具体流转环节和时间包括:  1.接收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后,文档管理员登录、递交部门总经理批转有关业务处室不超过1个工作日;

2.授信管理员审查、填写审批表不超过1个工作日;

3.处长复核、提出复核意见,递交部门总经理审阅、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行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

4.主管行长签署审批意见后,授信管理员应立即电话通知有关分行,并将审批表传真分行。

在分行备齐有关送审材料上报总行后。授信管理部根据《授信管理部工作程序和操作规定》(交银办〔1999〕154号)补办有关审批手续,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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