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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筑府发(2007)6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16

施行日期:2007-08-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

贵阳市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旅游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06)40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申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通知》(残联厅函(2007)7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十一五”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切实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既有道路和建筑应按照无障碍建设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加快民航、铁路、交通、教育等行业的无障碍建设,加强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提高全社会无障碍建设意识,全面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

二、组织机构

(一)贵阳市成立创建“十一五”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和残疾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和残疾人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规划局、建设局、城管局、市残联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工作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及各区、市、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残联,具体负责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有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光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交通局、市残联抽调。

(二)各区、市、县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

三、职责分工

1.市委宣传部

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无障碍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增强无障碍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无障碍建设的良好氛围。

2.市文明办

将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相结合,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相关标准,积极推进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对有关无障碍建设工作进行监督。

3.市规划局

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依法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审批内容。对城市新建、改、扩建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公共建筑、学校、社区、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无障碍建设的要求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4.市建设局

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内容,按“十一五”无障碍建设要求拟定城市既有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公共建设的无障碍设施改、扩建计划。对新建、改、扩建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公共建筑、学校、社区、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施工、验收时,必须按照《城市道路建设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和其它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城市道路建设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要求的建设、施工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对此项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要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工程技术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对规划设计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

5.市城管局

按职能、职责加强对所管辖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等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对占用、损坏无障碍建设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侵占无障碍设施的建筑物、摊位、停车位等依法予以取缔。完善所管辖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的无障碍标志、标识设置。

6.市政府法制办

审查、修改有关建筑、残疾人保障等法规、规章草案时,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纳入其中,把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7.市财政局

对已建成不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道路规划要求的基础上,视我市财力状况逐步改造完善。对新建项目可直接纳入建设项目资金中,财政不再另行安排资金。涉及区(市、县)的改造部分由区(市、县)财政承担。

8.市民政局

及时反映社区、小区等无障碍建设及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的无障碍设施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9.市旅游局

积极协助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无障碍建设要求,拟定既有旅游景点的无障碍设施改、扩建方案和计划。

对各旅游景点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市残联、教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导游人员的培训中开设手语培训课目。

10.市教育局

按照无障碍建设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完善既有学校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强学校无障碍设施的管理、维护,在广大师生中开展无障碍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无障碍意识。

11.市公安局

配合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对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2.市信息产业局

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便民信息服务无障碍,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建设信息屏幕系统、LED大屏幕、触摸屏、残疾人数据库、残联网站建设、信息化知识培训,积极引进、推广方便盲人、聋人使用的信息交流产品和软件。

13.市广电局

进一步在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字幕,电视台开办手语节目,协助有关部门在医院、车站等重点公共场所和城市重点线路公交车建立信息屏幕系统,保证按标准传送广播电视节目。

14.市交通局

拟定车站、客运码头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新建、改、扩建工作计划,进行无障碍升级改造。车站、码头的无障碍标志、标识标准、明显,提高无障碍服务水平。

15.市房管局

协助、配合制定城市房屋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计划,逐步建立房屋权属登记残疾人办理通道或登记窗口,“十一五”期间逐步实施完善。

16.共青团贵阳市委

组织志愿者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教育等活动,模范维护无障碍设施、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17.市妇联

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妇女、儿童等人群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18.市残联

反映残疾人无障碍需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依法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服务行业上岗人员开展手语培训工作。

19.市老龄委办公室

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无障碍需求,对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20.电信贵阳公司、移动贵阳公司、联通贵阳公司、网通贵州公司贵阳营运中心

配合城管部门对侵占无障碍建设的设施进行改造;按信息无障碍规范和有关标准,积极开展信息无障碍建设工作,提供网络及语音、声、光等无障碍设施。

21.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推动机场及服务场所、交通工具等进行无障碍升级改造,无障碍标志、标识标准、明显,提高无障碍服务水平。

22.成都铁路局贵阳铁路办事处

按照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对火车站及服务场所、交通工具等无障碍设施建设进行升级改造,无障碍标志、标识标准、明显,提高无障碍服务水平。

2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按照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搞好城市新建、改、扩建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公共建筑、学校、社区、住宅小区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施工、验收等工作。按照职能、职责,拟定本辖区权限内的既有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改、扩建工程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2007年底前各成员单位应按无障碍建设要求制定无障碍设施计划。

(二)2008年前各成员单位应完善已建的城市道路和无障碍设施,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中期检查。

(三)2010年前各成员单位应完成全市所有道、桥、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小区的无障碍设施,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逐项落实。

2.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现在做起,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和建筑物,都要严格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的要求建设。

3.按照“谁的项目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产权单位(不含产权归个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要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城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规划或计划,上报市无障碍建设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自筹资金落实改造规划或计划。各区(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确定各年度重点项目,系统地加以实施。

4.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宣传,紧密配合,及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规范指导、检查和监督,同时,加强对有关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5.市无障碍建设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跟踪检查指导,定期通报全市改造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二)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1.市无障碍建设城市领导小组对贵阳市创建“十一五”全国无障碍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人进行检查。

2.从本实施方案施行之日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应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对未按照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国家强制性标准验收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和完善,逾期不完善城市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经贵阳市创建无障碍建设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市建设等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受市建设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报告中,必须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三)资金

资金落实是本方案实施的重要保证。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按照以下渠道和办法解决:

1.属于新建工程项目的无障碍建设经费一律实行与工程项目同步预算的办法解决;

2.属于改造的工程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经费,按照“谁的项目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项目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筹措资金;

3.属于开发或商业性的工程项目的无障碍建设经费,由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筹措;

4.属于政府公益性改、扩建工程项目,所需资金采取项目单位和市、区财政按4:3:3比例解决。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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