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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烟政办发[2003]7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26

施行日期:2003-06-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进一步做好优待老年人工作,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切实做好优待老年人工作,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依法解决老龄化问题,推动老龄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重要意义,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环境建设年”对各项工作的要求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把优待老年人的工作做实、做好,在全市贯彻执行政府优待老年人政策规定的工作中起示范和带头作用。

二、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贯彻落实优待老年人政策规定的重要意义,大力倡导尊老敬老光荣、关心支持老龄事业光荣、为老年人办实事光荣的社会风气,使贯彻落实《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成为各行各业、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通过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以优质的服务树立行业、企业、职业的良好形象,提高服务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市老龄办组织编写了《优待老年人政策问答》,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联系领取下发。

三、认真抓好政策规定的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老年法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所有负有优待老年人责任和义务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政府优待老年人的政策规定,不允许以“买断”、“承包”、“个体经营”、“民营自办”、 收“保险费”、 办“服务卡”等理由和借口,限制服务对象,压缩服务范围,增加老年人负担。农业、城管、交通、旅游、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监督指导基层单位落实相关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和奖罚。要按照“不断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标准,扩大优待范围”的原则,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意见和措施,防止和纠正不执行或变相规避政策规定的问题。

四、开展贯彻执行优待规定大检查。由市、县(市、区) 老龄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开展贯彻执行《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大检查。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现在起至8月底,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力量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解决存在问题。自查自纠结果8 月底前报送市老龄委办公室。第二阶段,从9月起至10月底,市老龄办、监察局组织对县市区和市直贯彻执行优待规定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采取听取汇报、实地了解、召开社会各界和老年人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抽查结果汇总报市政府、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并反馈给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第三阶段,从11月起至11月底,组织回访检查。对整改不积极、行政不作为、服务不到位,不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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