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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7年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的复函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文字号:文市函(2007)106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7-01-22

施行日期:2007-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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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2007年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的复函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统函[2006](办)941号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于2007年7月12日至16日在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举办2007年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博览会由统战部华兴经济咨询服务中心、台湾会馆、北京国际艺术交流中心主办,中国国际贸促会北京市分会承办;同意邀请日本、韩国、俄罗斯、法国、德国、美国、新加坡、伊朗等外国艺术机构和艺术家参展,费用由展商自理。   请举办单位对展品内容严格把关,做好博览会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展览安全顺利举办。国外参展单位确定后,请将参展单位及作品名录报我部审核。如有台湾地区的参展单位,请将参展单位、人员名单及作品名录报我部审批。活动期间不得出现“两个中国”、“一中一台”问题。活动结束后2周内,将总结报送我部备案。   专此函复。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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