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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15

施行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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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金昌市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老年人的优待工作,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持有省人民政府制发的《甘肃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对享受城市低保和农村生活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在市、县级医院就诊免收挂号费、诊断费,一般检查费、化验费减免15%,大型设备(CT、核磁共振等)检查减免10%,手术费减免20%,重大疾病手术费减免40%,住院期间免收洗涤费、护理费,取暖费减半收取;对百岁老人,由市级医院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市120急救中心对优待对象应按照先抢救、后收费的原则优先急救。同时,各医院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采取送医送药上门、建立家庭病床等措施提供优待服务;

(四)在金昌火车站、各汽车站、市内公共交通车优先购票,优先上下车,司乘人员应提供方便和予以关照;

(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优先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七)广电部门对城市低保老人和农村特困老人的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按50%收取;

(八)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对本辖区的城市低保老人,免收绿化费、卫生费、治安费;

(九)民政部门对去世的城市低保老人和农村特困老人实行火化的,免收火化费,公墓价格优惠20%;

(十)供电部门对营业区内的城市低保老人免费提供维修等方面的服务;

(十一)供水部门对城市低保老人每户每月减免3吨水费;

(十二)供暖部门对城市低保老人暖气费的收取,每户在60平方米内,供暖期每月每平米减收0.5元。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场所在对外进行承包经营时,应明确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相关条款,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在省政府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特殊生活补贴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再补贴200元,达到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对95-99岁的老年人,由市财政每人每年发放6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达到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对90-94岁的老年人,由县、区财政每人每年发放36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达到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对89岁及其以下的城乡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救助。

第四条 农村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60-69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第五条 因丧失劳动能力,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第六条 凡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凭证优惠及免费等内容的明显标志。

第七条 通讯、金融、商业、餐饮等各类服务行业及其他与老年服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做出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的承诺。

第八条 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有的各项优待。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各级政府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县、区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内容。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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