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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有关优待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阳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阳政发[2005]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02

施行日期:2005-06-0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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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老年法〉办法》),使我市老年人优待政策得到统一、规范、有效执行,根据《实施[老年法]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并经2005年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老年法〉办法》是省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在本省范围内普遍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的义务。已经由个人或组织承包经营的单位,不得以承包经营为借口,拒绝承担优待老年人的义务。

二、所有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必须在显著位置公开昭示优待服务的内容。优待服务的内容包括:优待服务的对象、事项、具体措施、监督渠道等。设立优待服务标志工作,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后两个月内落实到位。

三、为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特做如下具体分工:

(一)60岁以上老年人持《山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绿封面均可)免费进入公园、纪念性陵园、文化宫、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场所。此项工作分别由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文化局、市科技局负责落实,并设立优待服务标志。

(二)60岁以上老年人持《山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绿封面均可)优先购买车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此项工作分别由市交通局、省运阳泉公司、阳泉火车站负责落实,并设立优待服务窗口或标志。

(三)70岁以上老年人持《山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封面)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60岁以上老年人持《山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绿封面均可)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优先安排床位。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落实,并设立优待服务窗口或标志。

(四)60岁以上老年人持《山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绿封面均可)进行婚姻登记免收工本费,由各县(区)民政局负责落实,并在登记场所明示优待服务内容。

(五)6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兴办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由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六)70岁以上老年人持《山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封面)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市内公共汽车指市公共汽车公司发出的公共汽车,但不含长途汽车和出租车),由市建设局负责落实,并在公共汽车上设立优待服务标志。

(七)70岁以上老年人持《山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封面)免费进入我市各旅游景点(包括已经承包经营的景点),由市旅游局负责落实,并在入口处设立优待服务标志。

(八)70岁以上老年人单独居住需要安装有线电视的(单独居住指不和子女在一起居住),持《山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封面)、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由市广播电视总台(局)审查后,免收安装费(不包括材料费)。严禁以老人名义给子女或他人安装。此项工作,由市广播电视总台(局)负责落实。

(九)70岁以上老年人持《山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封面)免费上收费性公厕(含承包经营的收费性公厕)。此项工作由市建设局会同各县区环卫部门或其他公厕产权单位负责落实,并设立优待服务标志。

(十)70岁以上老年人持《山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封面)在各级文化部门管辖的影剧院、俱乐部免费看电影、戏剧。此项工作由市、县(区)文化局负责落实,并在窗口设立优待服务标志。

(十?)60岁以上老年人持《山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绿封面均可),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免费进行法律咨询,因赡养、遗弃、虐待所引起的涉老诉讼案件,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此项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落实,并设立优待服务标志。

(十二)原《阳泉市高龄老人优待证》自2005年12月31日起废止。统一换发《山西省老年人优待证》

(十三)《山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具体办法是:

1、60?69岁老年人领取封面为绿色的优待证,70岁以上老年人领取封面为红色的优待证。

2、以县(区)、单位(市直单位、省营以上企业)统一组织,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统一送省老工办编号、打钢印后予以发放。

3、申领《山西省老年人优待证》,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1份,本人近期一寸照片1张,交工本费4元。

4、《山西省老年人优待证》为长期有效证件,如有遗失或残损无法使用者,可按前述办法申办。

四、老年人优待服务部门和单位,要满腔热忱地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对于积极提供服务,模范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力表扬;对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或者不设立明确优待标志的,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

二○○五年六月二日

阳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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