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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5)1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09-14

施行日期:200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我省老龄工作,推动云南老龄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新时期老龄工作

(一)深刻认识做好新时期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老年人口规模的扩大和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老龄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老龄工作已成为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结构和人口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60周岁以上老年人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已超过10%,标志着我省人口年龄结构已进入老龄化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龄人口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这将直接导致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下降,社会供养系数上升,家庭功能弱化,社会负担加重,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重视老龄问题,深刻认识做好老龄工作对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老龄工作,推动我省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二)我省老龄工作面临的形势。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老龄工作的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老龄工作,有力地推动了老龄事业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我省老龄事业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老龄工作还不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的要求。老年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老龄事业投入不足,老年福利设施建设还不能满足老年群体的需要,农村贫困老年人的供养和医疗还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老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法规政策体系不完善,老龄工作尚未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基层老龄工作比较薄弱,老年群众组织活动不规范,监督管理力度不够;老龄宣传工作不到位,老龄问题和老龄工作尚未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老龄问题,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老龄工作。

(三)我省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新时期我省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立足云南省情,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老龄产业和老年服务业,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开创我省老龄事业新局面。

加强新时期老龄工作,进一步发展老龄事业,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坚持党政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推动老龄工作全面开展;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坚持关心老年人生活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使广大老年人的物质生活不断改善,精神生活更加丰富;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老龄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老龄工作政策,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逐步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加快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推动我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二、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我省老龄事业全面发展

(四)切实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年人养老、医疗的政策措施,继续巩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进一步健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障基金的征缴工作,逐步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完善多层次、广覆盖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组织开展社会互助,积极倡导扶老助困和志愿者服务活动,确保离休退人员和城镇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形势,认真做好新时期“五保”供养工作,完善供养制度,提高供养水平,拓宽服务范围。继续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探索建立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制度,逐步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特困老年人救助制度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的供养和医疗水平。

(五)加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要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城乡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室)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新建和扩建一批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并在资金和项目安排上,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在城市建设、改造中要将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纳入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认真实施,逐步扩大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的覆盖范围,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要充分发挥社区在老年福利服务事业中的作用,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步伐,不断强化社区为老服务功能,努力建成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社区老年服务体系,逐步改善为老年服务条件,不断满足老年人的福利服务需求。乡镇要努力办好敬老院,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将敬老院建设成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六)大力发展老龄产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加快推进老年福利机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充分发挥现有养老福利服务设施的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大力发展老龄产业,积极推进老年服务社会化,制定优惠政策措施,降低市场准入条件,消除体制性障碍,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和服务机构,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和有关捐赠,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培育发展老年服务队伍,制定完善老年服务岗位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服务人员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推动我省老龄产业的发展,努力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和服务队伍专业化。

(七)加快发展老年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要重视发展老年教育事业,积极开展针对老年群体、符合老年人实际的广播、电视、网络和函授教育。现有老年大学(学校)要加强学校建设,规范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学校,为老年人提供物质文化生活所需知识和技能,使更多的老年人能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推动老有所教、老有所学目标的实现。要不断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加强对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指导,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出版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图书和音像制品,完善老年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大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要加强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在乡镇文化站设立老年文体活动室,有计划地组织老年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要大力发展老年卫生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和健康教育,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加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健全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和心理咨询等服务,普及老年保健和卫生科学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预防和保健技能,提高老年人的健康素质。

(八)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要切实加强和改进老年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老年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深入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政策、形势、民主法制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划清科学与迷信、文明与愚昧的界限,使老年人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信心。要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把开展思想教育与开展文体活动、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把老年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和优势,鼓励其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九)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我省人口老龄化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龄工作政策法规体系,推进老龄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切实维护老年人在家庭赡养和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要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和打击宣扬歪理邪说、损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邪教组织和愚昧迷信活动。要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发展老年人维权组织,使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要加强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提高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老年人也要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加大老龄工作宣传教育力度。要把老龄工作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总体规划,制订宣传方案,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要坚持集中宣传教育与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开展敬老、养老、助老道德教育与开展平安县市、文明社区、老龄工作先进县等创建活动相结合,整合社会资源,统筹多方力量,发挥部门优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开办老年专栏、开设老年节目、办好老年刊物、组织文艺演出、开展“敬老宣传月”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党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尊老敬老先进典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为发展我省老龄事业创造良好环境。

三、切实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确保老龄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健全基层老龄工作机构。老龄工作的重点在基层。要把加强基层老龄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着力构建基层老龄工作网络,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设施和经费,推进基层老龄工作健康发展,提高全省老龄工作的整体水平。要把老龄工作纳入社区、村(居)委会建设,建立完善社区、村(居)委会老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老龄工作落实到基层。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大专院校也要建立老龄工作协调机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老龄工作干部,积极开展各项老龄工作。

(十二)积极发展老年群众组织。要重视和加强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积极为老年群众组织的发展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在管理老年人事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活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实现老年人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要切实加强对老年群众组织的领导,加强老年群众组织的班子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队伍素质,促进各项老龄工作在基层的落实。要教育和引导基层老年群众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关注新形势,适应新变化,支持新事物,坚决制止和纠正基层老年协会凌驾于基层党政组织之上、干预基层党务政务工作等不当行为。老年群众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议事决策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章程规范开展活动,不断提高为老年人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十三)深入开展老龄工作创建活动。要继续深入开展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和敬老先进村(社区)创建活动,将其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要坚持实事求是,加强分类指导,规范创建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建立激励机制,树立先进典型,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并以此为契机,大力弘扬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切实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要把开展创建活动与解决老龄工作突出问题、落实“六个老有”工作目标和推进基层老龄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落实老年政策法规,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健全老年群众组织,丰富老年文体活动,深化敬老宣传教育,推动基层老龄工作全面开展。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创我省老龄工作新局面

(十四)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政府要把老龄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更加有力措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妥善处理好老龄问题,切实提高驾驭新时期老龄工作全局的能力和水平。要适应新形势下老龄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及时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在政策引导、制度规范、宣传教育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要尽快建立完善各级老龄工作机构,理顺工作关系,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切实帮助老龄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为老龄事业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各级财政每年从彩票发行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老龄事业。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发挥部门优势,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动全省老龄事业的发展。

(十五)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委的作用。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作用,建立科学、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确保老龄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推动我省老龄事业全面发展。各级老龄委办公室要积极适应老龄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老龄工作政策理论研究,密切关注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正确把握新形势下老龄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新时期老龄工作的措施和方法,不断完善工作体制和机制,努力提高调查研究、管理服务、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的能力,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确保各项老龄工作的落实。

(十六)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要根据新时期老龄工作的需要,加强老龄工作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奉公、精干高效、作风优良、甘于奉献的老龄工作队伍。各级老龄工作部门和广大老龄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为老年群体服务的能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我省老龄工作新局面,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和实现全面健康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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