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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比利时、荷兰、德国可食性猪产品的解禁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7-07-23

施行日期:2007-07-2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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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比利时、荷兰、德国可食性猪产品的解禁公告

2006年1月比利时、荷兰、德国发生二恶英污染可食性猪产品事件。同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2006年第16号公告,暂停进口上述三国生产的可食性猪产品。
  近期,应欧盟委员会申请,质检总局对欧盟委员会提供的调查情况进行了评估,确认上述三国采取了有效的预防和补救措施,能够有效防止可食性猪产品受二恶英污染。
  兹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因二恶英对比利时、荷兰、德国的可食性猪产品的输华禁令。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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