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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鄂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鄂州政发〔2007〕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06

施行日期:2007-08-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经2007年7月16日(2007年第17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鄂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做好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优待工作坚持为老年人服务的宗旨,促进广大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市老龄工作部门核发的《湖北省老年人优待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第二章 优待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每年“九。九”重阳节所在公历月份为敬老宣传月,集中开展有关老年人的政策法规宣传、敬老工作表彰等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 老年人可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老年人进入各类公园、纪念性陵园,门票(不包括门票外的合法收费项目)实行免费。

(二)老年人进入风景区、博物馆、已开放的文物点及宗教活动场所,门票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每年10月1日国际老人节和“九。九”重阳节,老年人可以免费进入。老年人上午八时以前进入风景区锻炼身体的,实行免费。

(三)各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工人文化宫和俱乐部,放映电影、录相、举行体育比赛、表演节目等,在观众人数不超过容纳限度的条件下,八时至十八时,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

(四)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的优待,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各地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每年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一次常规体检和医疗保健服务,由各乡(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五)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免收入厕费。

(六)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乘坐长途客运汽车,可以优先购票、优先上下车;公共汽车上、长途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厅)、铁路车站内应设老年人专座。市政府对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所增加的支出,给予专项经济补贴。

(七)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社会性劳务负担。

(八)对农村老年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不得向农村老年人收取各类社会性集资款。

(九)对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应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十)在每年春节、10月1日国际老人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各地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老年人进行慰问,贫困老年人是重点慰问对象。

(十一)对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月发给200元的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市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对90周岁以上、10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每年“九。九”重阳节给予不少于200元的慰问物资(金),所需资金由老年人所在的区、街道办事处财政负担,当地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审核发放。中央、省驻鄂州企业的老年人的长寿保健费、生活补助费、慰问物资(金),由老年人所在的企业负责。

(十二)加强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不断满足孤寡老人和其他需要进入社会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的需求。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对自愿为本辖区内的老年人开展援助服务的志愿者,有关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要予以鼓励。

(十二)邮政、电信、银行部门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存)款、邮寄(取)包裹、订报刊、打电话等服务。有条件的应设老年人服务专柜(台)。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相应条件创办老年福利企业和老年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十四)电力、广电等部门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老年人家庭,在家庭用电、安装闭路电视初装费和收费上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十五)单独居住的老年人安装燃气、有线电视,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安装费给予30%的优惠照顾。

(十六)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机构应当免费提供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咨询。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市敬老优待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敬老优待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负责全市有关敬老优待工作政策的调研、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敬老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以及审核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成立敬老优待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做好敬老优待工作。

第九条 建设、交通、卫生、文体、民政、司法、广电、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并根据各自职能制定老年人优待服务实施措施,共同推进全市敬老优待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 市敬老优待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检查全市老年人优待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敬老优待工作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措施,抓好相关服务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优待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敬老优待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市敬老优待工作办公室要定期通报老年人优待政策执行情况,协调、督促相关单位抓好政策落实。

第十三条 建立敬老优待工作责任制。要将敬老优待工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责任目标管理内容。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优惠或者免费的公示牌和标识,文明服务,兑现承诺。

第十五条 外省、市老年人,持当地人民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及其他表明可享受优待的合法证件,来我市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可享受与我市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08月17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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