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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申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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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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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申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工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工委: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无障碍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和建设部等十三个部委、单位《关于印发〈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决定联合组织开展“十一五”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民政、残联、老龄部门做好申报工作。经商建设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由中国残联牵头负责组织本次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均可申报“十一五”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
  2005年2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命名的12个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2006年9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表彰的28个“十五”全国无障碍建设先进城市及省会城市必须参加“十一五”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
  另请每省、自治区协调推荐2个城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
  二、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是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和建设部等13个部委、单位《关于印发〈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十一五”无障碍建设工作任务,对于推进“十一五”无障碍建设工作深入科学规范开展,切实提高我国城市无障碍建设质量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二)拟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需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无障碍建设,切实采取加强无障碍建设和管理的措施;城市有一定的无障碍建设基础;有一定的社会无障碍环境氛围。
  (三)申报创建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申请。
  2.申报城市无障碍建设工作情况。
  3.申报城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方案。
  4.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初审意见。
  (四)各地请于2007年3月2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中国残联。
  各省残联要积极协调省级建设、民政部门、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认真做好申报城市的组织、初审工作。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部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研究确定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进行工作部署。
  三、联系方式
  中国残联维权部 张东旺
  邮编:10003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电话:(010)66580126 66580001(传真)
  E-mail:zhang3512@sohu.com

中国残联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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