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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学生在河北参加高考和录取的函

发布部门: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教民厅函(2007)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1-05

施行日期:2007-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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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学生在河北参加高考和录取的函

河北省教育厅,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关于请协调解决大厂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学生在河北省参加高考的函》(教科司字[2006]54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4]14号)有关精神,经国家民委批准,从2004年起,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高级实验中学成为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的基础教育示范学校,举办"西部民族班",面向西部地区9个省区招收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到该校就读高中。20m年起,将有毕业生参加高考。

鉴于河北省与西部9省区中学的课程教材和高考命题不同,该"西部民族班"的学生高中毕业后,很难回原籍参加高考,经研究,同意来函建议,即: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高级实验中学招收的"西部民族班"应届高中毕业生在河北省就地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和统一录取。不能升学的,返回原籍。

请河北省把办好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高级实验中学"西部民族班"作为支持西部人才培养、加速西部地区发展的具体举措,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做好"西部民族班"教育教学管理和高中毕业生升学工作。

专此函复。

二○○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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