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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旁听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17

施行日期:2003-09-1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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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使公民更多地了解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和海淀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作出本规定。

第二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海淀区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依照本规定可以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临时性会议除外)。

第三条 为便于公民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程草案应当提前发布公告。

第四条 公民要求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应最迟在会议召开的一日以前,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介绍信,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填写登记表,领取旁听证,凭旁听证在旁听席指定位置旁听会议。根据旁听席位设置数,按登记核发旁听证的先后顺序,每次会议安排十五位公民旁听会议。

第五条 公民旁听会议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佩带旁听证,在指定区域内活动。

第六条 公民旁听会议应遵守以下有关事项:

一、衣着整洁、禁止携带危险物品;

二、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实施妨碍会议的行为,禁止吸烟,保持旁听席卫生整洁。

第七条 公民在旁听会议过程中,可以按照规定格式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会议所审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旁听意见和建议需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其内容应与议题相关,力求准确、具体,一事一纸,并写清楚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九条 根据旁听意见和建议内容,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涉及制定和完善法律、规定方面的,移交法律、法规起草部门参考;

二、涉及法律、法规实施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面的,移交区“一府两院”参考;

三、涉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交主管部门参考;四、涉及人事任免事项的,交区人大常委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参考。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试行,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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