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筹建安徽分公司的批复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请示》(民保中报〔2007〕1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二、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安徽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保监产险(2007)149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7-11-23
施行日期:2007-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筹建安徽分公司的批复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请示》(民保中报〔2007〕1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二、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安徽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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