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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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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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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内河水运工程质量及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各方建设项目管理行为,科学、客观、真实、全面地考核评价项目参建单位的工作,结合内河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我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本绩效考核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部水运司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及交通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内河水运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绩效考核。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对全国范围内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委托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对长江干线的在建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建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对于内河水运建设项目较多的省份,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助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第五条 绩效考核工作按照项目单位自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检查、交通部抽查方式进行。绩效考核工作以每一考核年度为周期,考核年度为上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  第六条 项目单位至少每6个月组织一次项目管理情况的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每年应对60%以上的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其中列入交通部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达到100%;每一考核年度要形成考核年度工作报告,于9月底前上报交通部。  交通部每年组织绩效考核抽查工作,根据上报的考核年度工作报告和抽查结果,对全国范围内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将管理较好和较差的项目及相关单位予以公布。  第七条 绩效考核内容分综合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资金管理、安全管理、廉政建设、工程资料七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单位考核内容,包括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招标投标工作以及工程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资金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廉政建设等。  (二)勘察、设计单位考核内容,包括单位资质及从业范围、合同履行、设计方案、设计质量、设计服务、设计变更和廉政建设等。  (三)施工单位考核内容,包括单位资质及从业范围、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进度、试验检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资料整理、廉政建设等。  (四)监理单位考核内容,包括单位资质、现场监理机构与人员、平行检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计量与支付、安全施工、监理资料管理、廉政建设等。  第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考核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组由交通主管部门代表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人数原则上为5-7人。  第九条 考核组工作程序:  (一)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二)听取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三)查看工程现场,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测;  (四)查阅有关档案、文件资料;  (五)按照本办法的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形成初步意见;  (六)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  (七)形成并提交项目绩效考核报告。  第十条 考核组应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各指定不少于2人进行重点检查。  考核组在听取被检单位汇报、查看现场、查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考核组讨论后,考核组成员分别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绩效考核表独立打分,经算术平均后计入考核评分表,根据权重计算形成考核汇总表。  第十一条 考核组绩效考核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综合评价意见、主要问题与建议、《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考核表》(见附件一)等。  第十二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情况、考核结果、项目和各参建单位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经验与体会、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督促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考核表》(见附件一表1)等,其中项目按照航道、港口、航运枢纽分别排序,参建单位按照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排序。  项目单位的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概述、项目单位以及各参建单位的自查结果、经验与体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考核表》(见附件一)、《内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情况表》(见附件二)等。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绩效考核工作,认真提供相应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内河水运支持保障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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