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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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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局):

为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的有关要求,今年国家专项安排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原种场、扩繁场、资源场)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其中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经下达各地,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也即将下达。最近,有关方面反映一些地方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政策过程中,存在政策透明度不高、群众意见未及时处理等问题。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尽快恢复生猪生产、增加生猪供应、稳定猪肉价格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加快生猪饲养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猪肉是人民日常生活的重要必需品之一,生猪生产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切实做好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是发挥项目预期效益、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责任心,认真扎实地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二、加强部门合作,对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进行核查。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部门合作,是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的基础。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的要求,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的建设布局、可研报告编制和项目申报等工作以畜牧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可研报告审批和投资计划上报、下达等工作以发展改革部门为主负责。各级发展改革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对已经上报的项目进行全面、认真核查。对已出现的问题按谁作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整改。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国家补助投资尚未拨付的,要商财政部门暂停拨付资金,待核查没有问题后,再拨付资金。建立必要的部门制约机制,申请安排国家补助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是两个部门一致同意、共同认可的项目。对在核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要按照程序进行调整,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实行项目公开制度,增加项目安排的透明度。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各地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报程序等,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保证广大养殖户的知情权,提高项目安排的透明度,加强政策宣传,防止暗箱操作。列入国家投资补助计划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县(区)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此前没有向社会公开的,要尽快予以公开。对群众有不同意见或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对待,查清情况,妥善处理,公之于众。

四、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和组织实施工作。在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和畜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必要的项目稽察和审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项目建设完成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五、请各省发展改革和畜牧主管部门于11月12日前将本省(区、市)项目前期工作自查和实行项目公开的情况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原来已经上报的建设项目确需调整的,请另文同时上报。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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