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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基金会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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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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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基金会评估工作的通知

根据民政部《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为提高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增强基金会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基金会健康持续地发展,按照民间组织分类评定、循序渐进的评估工作原则,民政部决定开展基金会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金会评估工作是促进基金会综合能力建设,完善基金会监管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基金会应充分认识开展基金会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评估工作作为基金会发展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宣传、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基金会评估工作。
二、 凡经民政部登记一年以上,符合《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中参评条件的基金会均须参加评估。
三、 评估内容主要是依据《基金会评估指标体系》中确定的评估标准,对基金会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见附件1)。
四、 评估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1.2007年 10 月 17 日 ? 25 日,符合参评条件的基金会到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领取或登录中国民间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下载《基金会评估申报书》(见附件2)和基金会评价调查表。
2.2007年 10 月 26 日 ? 11 月 16日 ,基金会对照《基金会评估申报书》的各项内容进行自评,并征求理事、监事、工作人员、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评价意见。
3.2007年 11 月 19 日 ? 11月 23 日,基金会按照评估申报要求,将《基金会评估申报书》、评价调查表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一并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4.2007年 11 月 26日 ? 12 月 18 日,评估小组对符合评估条件的基金会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 基金会应按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作好自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按期报送评估材料。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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