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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五”期间白山市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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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2-17

施行日期: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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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九五”期间白山市妇女发展规划》和《“九五”期间白山市儿童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

“九五”期间白山市妇女发展规划

一、序言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的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不仅关系到妇女的自身的进步和社会地位的提高,也与国家、民族、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息息相关,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为促进我市妇女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吉林省妇女发展规划》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九五”期间白山市妇女发民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妇女事业蓬勃发展。其主要标志是:认真贯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示》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吉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使妇女地位明显提高,妇女就业人数大幅度上升,就业结构趋于合理;妇女教育与整个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文化科技素质明显提高;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形成良好的参政、议政局面;妇女保健事业与生活环境、质量进一步行到改善,健康水平日益增强;妇女在社会和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有了明显提高,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

妇女的解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由于受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妇女受教育的程序和参与社会发展的程度还不够高;法律上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还没有完全实现;社会上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存在,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还时有发生;贫困地区妇女生活状况有待改善。我市妇女发展的任务仍很艰巨。“九五”期间,既是我市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市妇女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时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社会团体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本《规划》的各项目标。

二、主要目标

妇女发展的总目标:

全面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动员和组织妇女更广泛地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使法律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进一步得到落实。

妇女发展的具体目标:

(一)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程度。

1、县(市、区)、乡(镇)街政府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要在现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至少有1个县(市、区) 党政正职有一名女干部。

2、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有50%以上的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市政府工作部门女性领导干部比例要达到同级干部的10%左右。

3、在纺织、轻工、商业、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行业和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要有1名女干部。女职工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行业和部门领导班子,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女职工比例集中的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女领导干部。

4、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25%。乡(镇)街人大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30%。

(二)不断提高妇女就业水平。

1、在调整城乡产业结构、制定就业政策措施时,把保障妇女的就业权利放在重要位置。扩大妇女就业领域,增加妇女就业人数,努力保持女性就业增长幅度不低于男性。

2、在招聘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基本消除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坚持公理竞争,实现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均等。

3、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和改革用工制度里,严禁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离职、离岗。

4、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就业权益。

5、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工。

6、在全市城乡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三)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实行生育基金社会统筹。

1、全市各企业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女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水平。

2、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生育基金社会统筹。全市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力争达到80%以上。

(四)发展妇女教育,提高妇女文化科技素质。

1、基本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

2、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证所有女童适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将适时女童失学率、辍学率均控制在3%以内。

3、逐步提高女性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比例,积极培养各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全市妇女平均受教育程度达到8.5年。

4、大力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每年培训有一定技术基础和生产条件的优秀青年骨干120名。在农村,新接受实用技术培训的妇女要达到9万人次,获绿色证书的妇女要达到0.8万人,平均每村要有2─3名女农民技术员。

(五)提高妇女健康水平,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1、提高农村卫生保障水平,使农村妇女90%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中所规定的保健服务。

2、全市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和孕产妇接受健康教育率达90%。

3、农村新法接生率达95%。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60%。孕产妇死亡率在1990年基础上降低1/2。

4、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支持的妇幼卫生项目是,育龄期妇女及孕妇的破伤风类毒的免疫接种率达到85%以上。全市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5、妇女病年普查率达到30%。

6、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9.2‰以下。

(六)提倡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

1、提倡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抚育子女。

2、坚决制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依法制止重婚纳妾。

4、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家庭邻里关系。

(七)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等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

(八)重视和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发展,基本解决贫困妇女的温饱问题。

1、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进行文化和生产技术培训,使她们掌握1门以上实用技术。通过实施妇女科技扶贫工程,培训1000名贫困地区妇女科技骨干。

2、扶持发展农村妇女脱贫示范户10000个,带动贫困户,使1万名妇女脱贫。实行计划生育贫困户100%达到脱贫。

3、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大力发展以妇女为主的经济实体,安排贫困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就业。

4、对因残疾人而贫困的妇女给予特殊的扶助,开展康复扶贫,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市的平均水平。

(九)改善妇女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

1、加强妇女活动阵地的建设。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要建成并交付使用。每个县(市、区)要建立1 个妇女儿童活动场所。全市村级妇女文化活动室普及率达到50%以上。

2、丰富妇女的文化生活。向社会推出25部妇女题材的艺术作品和和女读物35种。全市每年组织开展妇女专题读书活动1次,组织开展妇女歌舞竞赛1次,妇女书画大赛一次。电台、电视台开设妇女专栏或专题节目。

3、加强社区服务,发展托幼事业和家务劳动服务事业,减轻职业妇女的家务负担。

4、支持妇女参加生态环境建设。控制环境污染,改善主要城市和水域的环境质量。

(十)建立妇女状况的统计研究机制。

1、在市统计系统中设立妇女分类统计指标。

2、在各业务部门报送监测指标数据的基础上,建立市级妇女统计数据库。

三、政策和措施

(一)政治权利和参与决策。

1、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对妇女政治权利的认识,使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2、各级政府在制定政策和规划时,要注意听取各级妇女组织的建议和要求,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利益,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3、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在招收录用干部时,要切实做到男女平等,逐步扩大基层女干部队伍。

4、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她们的参政议政的意识,提高她们的参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市直系统女干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层次,县(市、区)女干部达到中专以上学历层次。女性公务员每年按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安排培训。

5、广泛挖掘女性人才,扩大妇女后备干部所占比例。

6、加大选拔力度。在市、县(市、区)和乡(镇)街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保证候选人中有女干部。在选拔领导干部工作中,有合适的女干部人选,要抓紧配备;有合适女干部人选但职数已满的,可以考虑先进后出;本地暂无合适人选的,可能能者交流或由上级机关选派。

(二)就业与劳动保护。

1、实行有利于扩大妇女就业的产业政策,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兴办劳动密集型企业。促进乡镇企业和其他非农业的发展,吸收更多的妇女就业。

2、实行灵活的就业形式。积极推进全日制及临时工、不时工和弹性工作等就业形式,鼓励有家庭困难的妇女实行阶段性就业。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采用家庭承包工作等形式,安排更多的妇女就业。

3、在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的过程中,开展以女性为扶持对象的就业促进项目,运用各种手段发展职业介绍、就业咨询等服务事业、指导女性就业。

4、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相关制度,采取专项措施,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建立健全女职工卫生室、倒班室和哺乳室等卫生福利设施,建立企业女职工定期检查身体和妇科病普查治疗制度,进一步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用品、保健品和防护技术措施的更新换代工作。

5、制定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专项法规,组织推动女职工生育保险统筹的实施,实施范围由国有企业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及相关职工,合理确定和调整待遇标准,加强基金的管理。

6、积极开展劳动监察,依法查处侵犯妇女劳动合法权益的行为。坚持制止企业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的劳动合同、强迫女职工加班加点、违反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的行为,依法制裁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工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女工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和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教育与职业培。

1、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字《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把扫除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青壮年女文盲作为重点,从各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2、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普及义务教育与发展生产力、克服旧习俗、旧观念结合起来,努力创造有利于女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对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要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采取多种办学形式,为贫困地区女童的入学提供便利条件。各级政府应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女童解决不能入学的实际困难。

3、为保证逐步提高女性接受中等专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比例,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高等院校在招生工作中,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录取的原则。

4、组织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就业前培训,扩大招收女青年的规模,使女青年接受培训的比例逐年提高,争取每年培训待业女青年人数占培训待业青年总数的50%。

5、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村注,通过开展岗位培训、技术等级培训、适应性培训及技术比赛、岗位练兵等活动,不断提高女职工的技能水平。全市开展妇女职业技能竞赛,设立巾帼示范岗。

(四)卫生保健。

1、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加快乡卫生院产科建设步伐,达到卫生部规定的产科、产室设备和人员标准。完成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将其建成集保健、临床、培训、科研为一体的市级指导培训中心。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达到卫生部颁发的《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乙等或乙等 以上标准。贫困地区妇幼保健机构要达到基本标准。

2、加快妇幼卫生、计生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在卫校或护校设立助产士专业,有计划地培养妇幼实用人才。对承担接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和承担婚前检查的医务人员要进行专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诊断和急救能力。

3、深入开展保健保偿服务,孕产妇、儿童保健保偿入保率均达到90%以上。

4、推行以食盐加碘为主、服用碘油丸等方法为辅的消除碘缺乏病措施,保证妇女体内对碘元素的需要。全市碘缺乏病区达到消除碘缺乏病标准。使95%需要补用碘的新婚妇女、孕妇能补用含碘制剂,基本消除妇女因孕期及哺乳期缺碘所导致的儿童智力损害。

5、开展妇女病筛查和防治工作,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的妇女健康的疾病。

6、建立妇幼卫生监测网络和常规报告系统。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全面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扩大婚前医学检查范围。建立健全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肉眼可见残疾儿的报告制度。先天性病残儿发生率降低在8‰以下。

7、大力提倡和推广孕产妇住院分娩,乡级妇幼卫生人员产科急救知识及产科技术培训覆盖率达85%。将因产后出血引起的死亡减少到最低限度,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8、改善生态环境,采取改水、治水等方法,控制高氟地区对妇女健康带来的危害。加强对氟斑牙、氟骨症病人的治疗。

9、加强对妇女的健康教育,开办、完善新婚学校、育儿学校和计划生育学校,使保健服务对象健康教育覆盖率达到85%以上。

10、加强城市妇幼卫生工作,开展社区妇幼卫生服务,根据城市妇女儿童的健康需求,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项目,使妇幼卫生服务进入社区,走进家庭。

(五)计划生育。

1、大力发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引导妇女转变婚育观念,提倡少生、快富、文明,树立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观念。

2、针对妇女不同阶段生育的保健的不同需求,广泛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提高广大育龄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3、提高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水平。改进和完善现有的避孕技术和方法,开发、推广安全、有效、简便的避孕节育技术,降低副作用,减少并发症。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4、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育龄夫妇提供可供自由选择的安全、方便、有效的避孕药品和节育技术服务,提高避孕节育普及率和有效率。

(六)法律保护。

1、在人大、政协成立妇女组,保证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2、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我省有关法律规定,增强全民依法保护妇女权益的意识。加强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检查和监督。

3、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加强领导,严格监督。逐步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制度,督促推进法律法规的实施。

4、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建立健全妇女信访的接待与处理制度,杜绝和防止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的现象。积极开展法律服务,为妇女群众排忧

解难,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

5、有效遏制拐卖、强奸、虐待、遗弃、迫害、侮辱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用劫持、绑架手段拐卖妇女残害虐待被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6、严肃查处溺弃、买卖、残害女婴的犯罪活动。严禁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7、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通过宣传、培训、执法检查等方法,制止早婚、买卖婚姻、近亲结婚等违法婚姻。

8、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特别是及时查处婚姻家庭内部侵害妇女权益的暴力事件。

(七)扶持贫困地区妇女事业发展。

1、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脱贫致富的能力。

2、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

3、要特别关注残疾妇女的生活状况,妥善安排残疾妇女的生活、康复、教育和劳动就业。

(八)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1、广泛宣传妇女在推动社会发展中的伟大作用;宣传男女享有同等的人格、尊严、权利、地位;宣传妇女优秀典型;制止影视、书报刊中对妇女形象的贬低和污辱性描绘。改变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增进全体公民对妇女合法权益的认识。

2、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和地位。加强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素质。促进家风、民风、社会风气的好转。

3、积极组织和引导妇女参加文化、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健康的文体活动。

4、开展为妇女服务的心理咨询活动,设立心理咨询中心,提高妇女的收理素质。

5、大力发展社区服务,推进托幼事业的发展,加速家务劳动社会化进程,减轻职业妇女的家务负担。

6、加强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的专用品及保健品的开发、研制和推广工作。

7、发展我市的社会福利事业,扩建、改造各类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敬老院,做好“三无”女童、孤老妇女的供养工作,使其生活救济标准保持在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上。

8、大力向妇女宣传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政府鼓励妇女兴办“生态农业工程”、“三八绿争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生态建设活动并给予积极扶持。

四、组织实施与监测评估

(一)本《规划》由白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协调发展。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规划》的落实情况作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的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以实际行动关注和重视妇女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用于妇女事业的资金,从物质、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支持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加强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各界赞助妇女事业。

(三)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通力合作, 逐步建立持久性的妇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四)监测评估。建立市级妇女状况监测系统。在市级统计系统中设立妇女分类统计指标,做好有关妇女的信息采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成立市妇女发展规划监测评估组织,制定方案,研究《规划》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提高评估意见及对策。建立定期检查、评审制度,通过形式多样的调查,全面、系统、及时地反映妇女状况的发展和变化,进行有重点的专题评审和中期评审,到2000年,要进行终期全面评审,做好总结和评估。

“九五”期间白山市儿童发展规划

一、序言

儿童工作是面向未来的事业。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命运,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千秋大业。为了确保《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九五”期间吉林省儿童发展规划》在我市的全面贯彻实施,根据我市儿童发展的现状及《白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特制定《“九五”期间白山市儿童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市委、市政府一贯重视和关心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为优化儿童生长发育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倡导“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做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公民意识,为贯彻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推动我市儿童事业全面发展,白山市政府制定颁布了《“八五”期间白山市儿童事业发展规划》。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基本实现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中期目标和《“八五”期间白山市儿童事业发展规划》的目标。全市儿童发展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尤其是妇幼卫生和儿童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1995 年,婴儿死亡率24.95‰、五岁以下儿童营养不良发育率4.2%、孕产妇死亡率达70/10万;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县为单位达到100%;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下降到10.44‰、9.2‰;儿童身高、体重等生长发育指标有明显增长;66.7 %的县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 幼儿园所达到 190所,儿童在园人数约15000人;15负以上人口文盲、半文盲比例占全市人口的0.005%,占15岁以上人口的1. 15%。

但是,由于受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我市儿童的教育、保健等与实际需要仍有一定差距。妇幼卫生方面,基层卫生组织不够健全;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设施装备不足;妇幼保健经费投入不足;计划免疫工作出现滑坡趋势。基础教育方面,一些县(市、区)、乡(镇)办学条件差;师资数量和水平还不能满足需要;个别地方学生流失还居高不下;一些边远地区适龄儿童按时入学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全市普遍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因些我市儿童发展的任务仍很艰巨。“九五”期间,既是我市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也是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社会团体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本《规划》的各项目标。

二、主要目标

儿童发展的总目标:

动员全社会保障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创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努力培养儿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儿童发展的具体目标:

(一)婴儿死亡率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1990年基础上分别降低三分之一。

(二)孕产妇死亡率在1990年基础上降低二分之一。

(三)五岁以下儿童中度和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在1990年基础上下降二分之一。

(四)加强“爱婴医院”建设,使“爱婴医院”成为集医疗、科研、设施、技术为一体的高水平的医院,也使我市成为“爱婴市”。

(五)农村享有安全饮用水人口达到90%以上,城市(含县城)安全饮用水人口覆盖率达95%以上。我市建成一定规模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推进农村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

(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城镇基本满足3─6周岁儿童入园。农村学前一年教育达到85%。

(七)积极巩固扫盲成果,高标准扫除15─50岁文盲、半文盲,大力开展扫盲后的继续教育,提高家长文化的技术素质。

(八)加强儿童校外教育、文化、娱乐、科技、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使80%的儿童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

(九)重点支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

(十)促进残疾儿童的康复与发展,加强对孤儿、流浪儿、残疾儿童的救助工作。发展儿童福利事业,改造房舍,增添床位及康复医疗设备,增强供养、教育、康复的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完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立法,健全相应的执法机构和队伍,加强执法检查,推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执行。

三、政策和措施

(一)妇幼保健与营养。

1、适度调整卫生投入结构的比例,对预防保健的经费投入要高于卫生事业总投入的增长速度。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执法及降低孕产妇产死亡率和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专项经费。

2、将市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成为集保健、临床、培训、科研为一体的全市妇幼保健指导培训中心。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卫生部颁发的《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乙等或乙等以上标准。贫困地区妇幼保健机构达到基本标准。加快乡卫生院产科建设步伐,达到卫生部规定的产科、产室设备和人员标准。

3、加强对妇幼卫生专业人员、乡医和接生员的在职培训,提高现有队伍素质。乡级妇幼卫生人员产科急救知识及产科技术培训覆盖率达80%。

4、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普及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知识,控制人口增长,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2 ‰以下。

5、全面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及优生指导,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6、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具备对先天性缺陷的筛查能力,先天性病残儿发生率降低在8‰以下,提高人口素质。

7、加强儿童及孕产妇的保健保偿工作,增加入保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并由现在的“村统筹、乡管理”逐年走向“乡统筹、县管理”,提高保健保偿服务质量。

8、提倡孕产妇住院分娩。城市住院分娩率达到80%以上,农村住院分娩率达到60%以上,农村新法接生率达到95%以上,将因产后出血引起的死亡减少到最低限度。

9、儿童计划免疫的预防接种率(包括破伤风类毒素的预防接种)达到90%以上。麻疹年平均发病率比“八五”期间下降100%。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10、降低5岁以下儿童腹泻患病率和死亡率,使85 %以上的小儿腹泻病例使用口服补液并继续进食。

11、除需要鉴定遗传性疾病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鉴定胎儿性别,保证新生儿性别正常发展。

12、在全市各县(市、区)和农村推广小儿急性呼吸道感染和临床管理技术。将小儿急性呼吸道感染死亡的人数在1990年基础上降低三分之一。

13、推行以食盐加碘为主、服用碘油丸为辅的措施,消除儿童缺碘造成的智力损害。使8─10 岁儿童甲肿率低于5%。广泛宣传维生素A的知识,保证80%的24 个月的儿童摄入充足的维生素A。

14、开展创建“爱婴医院”活动。有产科床位的县以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都建成“爱婴医院”活动。母乳喂养率达到80%。降低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

(二)基础教育与扫盲。

1、全面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2、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提高城乡幼儿义园(班)率。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学前教育。

3、继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坚持依法治教,提高普及程度。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毕业生除辍学、免学应全部升入初中,防止和杜绝小学生辍学现象发生。

4、大力开展扫盲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切实解决小学生辍学和脱盲后复盲问题,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扫盲后的继续教育。

5、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培养大规模、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使全小学教师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并在20%的小学教师达到小学教育专科学历层次。加强对幼儿教师的培训,提高师资水平,使20%的幼儿教师达到教育专科的学历层次。

6、完善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努力增加教育投入,进一步缓解经费不足的紧张状况。

7、加强校舍和教学设施建设,使办学条件逐步达到规范化要求。已经基本解决了校舍和消除危房的地区,要重点抓好校舍配套建设和教学食仪器、图书资料、美术、体育器材的配置工作,在校舍不足地区,要继续解决“一无两有”问题。(即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椅)。

8、重点解决少数民族及贫困地区的儿童就学问题。注重培养少数民族教师。在贫困地区建立儿童奖学金制度,促进儿童入学。

9、增强依法治教意识,把教育改革和发展纳入法制轨道,加快我市教育的地方立法。

(三)生活环境与质量。

1、采取国家投资和地方自筹相结合的办法,建设乡镇供水工程86处,解决53个乡镇供水问题,全市县城以上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综合合格率达98%。

2、完善环保法规体系,强化法制管理,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

3、利用、推广高新技术,从解决能源资源的高效利用入手解决污染排入问题。

4、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逐步实现城市垃圾的规范化处理。要建成一定规模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城市公共厕所达到每成人4座。农村享有卫生厕所人口达到17%以上。

5、进一步强化对城市环境噪声的控制;推行城市热化、电气化建设;搞好城市绿化;加强主要水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兴建水土保持工程;进行区域性自然生态保护建设,维护生态平衡。

(四)社会、家庭保障。

1、发展社区教育。建立起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创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和家庭环境。

2、加强儿童食品、玩具、生活用品的科研、生产和销售。通过对天然资源的深加工,开发出具有保健功能的高营养化的儿童系列食品。儿童玩具的和部分生活用品,应保证无毒无害、阻燃及耐老化。

3、加强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城市规划要考虑儿童活动场所与设施配套的建设。采取政府投入和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建立一所市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4、组织开展各类儿童文化活动。市、县每年要举行1─2次大型文化艺术活动;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要保证中小学生年人均看到10部电影;文化部门每年要为儿童举办专题展览2个;公共图书馆每年组织开展1次大型儿童读书活动。

5、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现有的活动场,有针对性地开展儿童科普专题活动,丰富儿童的科学知识,培养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

白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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