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关于报送境外国有股减转持公文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关于报送境外国有股减转持公文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拟境外上市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境外国有股减转持公文格式和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拟境外上市企业报送理事会的公文,应为带单位全称的红头文件。在单位落款处,应盖有单位公章、公司负责人签名。公文落款后面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各拟境外上市企业报送理事会的公文,除理事会有关业务部门特别要求的外,主送单位应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三、各拟境外上市企业报送理事会的公文,应当统一用A4纸印制,并装订整齐,不得涂改。除理事会特别要求外,各拟境外上市企业向理事会报送公文,应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
  四、承办部门:股权资产部划拨处
  联系人: 何 虹  010-58362416
  裴红卫  010-58362418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办公厅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