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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材市场合同监管保障灾区重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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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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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材市场合同监管保障灾区重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精神,积极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工作,保障灾区建设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现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建材市场合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灾区重建工作,切实提高服务灾区建设的责任意识
  灾区恢复重建,事关国家大局、事关灾区未来、事关灾区人民的切实利益。目前,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已全面铺开,加强钢材、水泥、木材等重要建材市场监管,确保进入灾区的建材合法、实用、安全,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对灾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要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把服务灾区建设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尽职尽责为灾区人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生活工作条件营造安全、健康的市场环境。
  合同监管工作在建材市场交易行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制度,深入开展合同监管工作,尽心尽力促进灾区经济社会恢复和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建材市场秩序,保障灾区重建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地震灾区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合同监管为突破口,严格监督建材市场交易行为,积极推广建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确保进入灾区建材产品质量,杜绝安全隐患。
  (一)严格审查合同双方的资格,规范建材合同交易行为。各地要对本地涉及生产经营建材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审查建材供需双方的经营资格,重点跟踪审查向灾区提供建材的生产、销售企业和建材市场的主体资格。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从源头上规范合同双方的交易行为,防止合同一方或双方利用虚假资格签订无效合同行为的发生。
  (二)积极指导,减少建材交易合同纠纷。灾区恢复建设迫在眉睫,钢材、水泥、木材等建筑材料都是灾区人民急需的物资,各地要广泛收集、整理建材企业和市场的相关信息以及灾区所需建材信息,及时提供给供需双方,为双方签订供需合同牵线搭桥;积极指导建材生产、经营企业和建材市场,一切以灾区人民利益为重,在建材交易过程中认真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和灾区人民需要履行合同内容,积极主动按约定或法定条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双方订立合同有困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派员协助,帮助企业克服困难,优先保证灾区建材物资供应。对已经签订的建材供销合同,要督促企业及时履行;因各种客观原因需要延期履行的,要监督企业及时签订变更或延期供货合同,尽量避免因合同纠纷而影响灾区重建。
  (三)积极探索和实施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各地对为灾区提供建材的企业、市场要进行跟踪监管,对辖区内的支援灾区恢复建设的加工、销售企业的加工承揽合同、建材销售合同实行合同履约备案。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对标的额较大的钢材、水泥、木材等重要建材买卖、承揽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实行鉴证制度。
  (四)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重点查处下列七种行为:双方恶意串通订立虚假合同;双方互相勾结利用合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虚构合同主体或标的物而影响合同履行;在合同中设置买方无法履行的格式条款;卖方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合同;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骗买方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利用合同骗取运输费用等。要狠抓合同大要案件的查处,依法从快、从严查处一批扰乱建材市场秩序,破坏灾区恢复重建的企业和个人。
  (五)在建材企业和市场合同监管中积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诚信经营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地要深入建材生产、经营企业,指导企业抓好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督促企业提高合同书面签约率和合同履约率,指导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同登记备案和鉴证。
  三、积极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企业签约行为
  为规范建材市场合同签约行为,防止建材供应方利用合同条款损害灾区人民的合法利益,维护灾区重建中建材需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钢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水泥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各地要积极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双方签约行为。供需双方要认真履行合同签约内容,确保灾区所需物资及时、保质、安全到位,保证灾区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钢材买卖(订货)合同

买受人

签订地点:                                                             计量单位:

合同编号

出卖人

收货单位

到       站

品种

规格

型号

产地

等级

单价(元)

总数量

总金额

交(提)货时间、数量

路局

车站

专用线

1

2

买         受         人

出         卖         人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       号

通讯地址

帐       号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话

E-Mail

邮       编

电话

E-Mail

A

1.本合同按《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8.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2.运输方式:

9.违约责任:

3.结算方式: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交(提)货地点、方式:

5.验收意见:

6.检验标准、地点、期限及费用负担:

11.其他约定事项:

备注

买受人:(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出卖人:(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建材买卖(订货)合同

合同编号:
建材买卖(订货)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建材基本情况 单位: 元/

建材名称

产地

品牌

规格型号

材质

批次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合计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交货: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买方取货)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第四条 验收:对于建材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 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 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定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预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责任:   1、建材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   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 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 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方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制度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   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定事项,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买方(章): 卖方(章):   住所: 住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附件3:木材买卖(订货)合同

买受人

签订地点:                                                             计量单位:

合同编号

出卖人

收货单位

到       站

品种

产地

树材种

规格

等级

单价(元)

总数量

总金额

交(提)货时间、数量

路局

车站

专用线

1

2

买         受         人

出         卖         人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       号

通讯地址

帐       号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话

E-Mail

邮       编

电话

E-Mail

A

1.本合同按《合同法》、《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8.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2.运输方式:

9.违约责任:

3.结算方式: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交(提)货地点、方式:

5.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6.验收意见:

11.其他约定事项:

7.检疫标准、地点、期限及费用负担:

备注

买受人:(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出卖人:(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水泥买卖(订货)合同

买受人

签订地点:                                                             计量单位:

合同编号

出卖人

收货单位

到       站

品种

规格

标号

产地

等级

单价
(元)

总数量

总金额

交(提)货时间、数量

路局

车站

专用线

1

2

买         受         人

出         卖         人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       号

通讯地址

帐       号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话

E-Mail

邮       编

电话

E-Mail

1.本合同按《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8.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2.运输方式:

9.违约责任:

3.结算方式: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交(提)货地点、方式:

5.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6.验收意见:

11.其他约定事项:

7.检验标准、地点、期限及费用负担:

备注

买受人:(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出卖人:(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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