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加大海上登临检查渔船的力度,进一步提高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效果,我局决定开展2008年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活动,现将《2008年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8年度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办法
为做好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工作,确保考核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贯彻落实《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提高巡航渔政船海上登临检查渔船的积极性,提高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的水平和效果,养护渔业资源,维护专属经济区的渔业生产秩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二、考核对象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关于下达2008年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计划的函》(农渔指[指]函[2008]13号)附件1中的55艘巡航渔政船,包括13艘海区渔政船和42艘地方渔政船。辅助巡航渔政船暂不参加考核(考核巡航渔政船及巡航计划列表见附件1)。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巡航渔政船在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执行国家下达的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包括我部下达的西沙巡航航次任务)时,登临、驱逐、扣押渔船及办理案件的情况。
(一)登临渔船情况。在海况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巡航渔政船是否对观察到的涉嫌违规的国内渔船和外国渔船依法进行了登临检查,检查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检查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做到依法检查、文明执法。
(二)驱逐渔船情况。在现场无法登临或在部分海域按规定应当实施驱逐的情况下,巡航渔政船是否对观察到的违规渔船采取了驱逐措施,驱逐渔船的数量等。
(三)扣押渔船情况。巡航渔政船是否按规定对涉嫌违规的渔船进行了扣押,扣押渔船的数量;是否能服从接受移交的扣船任务,扣押移交渔船的数量等。
(四)办理案件情况。巡航渔政船在现场依法处罚违规渔船的情况,现场办案数量;巡航渔政船依法在回港后对巡航中查获的违规渔船的处罚情况,回港办案数量;巡航渔政船所属单位对协作办案案件的移交、协查情况,移交、协查的案件数;是否依法办案,办案案卷是否规范等。
四、组织分工
考核工作由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领导,采取“统一部署,分级考核”的原则进行。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负责考核海区局所属的13艘巡航渔政船;各海区局负责组织本海区巡航渔政船的考核工作,考核本海区所辖的地方巡航渔政船。
五、考核程序
(一)材料报送
1、参加2008年巡航的渔政船所属渔政机构,严格按照《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在航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汇总当次巡航任务的执行情况及登临检查记录、巡航日志等情况,填写《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情况汇总表》,报送所在海区局。
2、参加2008巡航的地方渔政船所属渔政机构,根据渔政船实际巡航情况如实填写《2008年度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评分表》(下称《评分表》,见附件2),于2009月1月15日前报送所在海区局。
海区巡航渔政船的《评分表》,连同每个航次的执行情况及登临检查记录、巡航日志、《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情况汇总表》,由各海区局于2009年1月15日前报部渔政指挥中心。
(二)审核
各海区局对本海区地方巡航渔政船的巡航情况和《评分表》进行审核,并填写《2008年度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汇总表》(下称《汇总表》,见附件3),于2009年1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评分表》和《汇总表》一并报送部渔政指挥中心。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于2009年1月30日前对海区巡航渔政船的巡航情况和《评分表》进行审核,并填写《汇总表》。
(三)审定
农业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海区巡航渔政船和地方巡航渔政船的《评分表》、《汇总表》进行审定,根据考核结果分海区分别排出名次,评出考核结果。
(四)公示
考核结果在部渔业局网站和渔业报等媒体公示,听取意见。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最终考核结果前6位的海区巡航渔政船和前15位的地方巡航渔政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在沿海地区通报表扬,并可优先推荐参加相关渔业先进奖项的评选。
最终考核结果前15位的地方巡航渔政船,各海区可在安排2009年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时,在实际需要的范围内酌情提高其燃油补助标准。
不服从指挥调度、不依法办案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的,根据规定通报批评或取消下年度参加巡航的资格。
六、其他
(一)各巡航单位和渔政船要高度重视考核活动,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按要求落实各项考核工作要求,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二)各巡航渔政船所属渔政机构要认真做好日常巡航信息的填报、汇总工作,确保巡航信息的真实完善,及时报送巡航考核材料。
(三)有关考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部渔政指挥中心联系。
联系人:渔政指挥中心指挥处 李彦
联系电话:010-64193276、64193087(传真)
电子邮箱:zhihuichu@126.com
2008年5月14日
附件1:2008年度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及巡航计划一览表
区 域
渔政船名称
所 属 单 位
航次
天数
海
区
渔
政
船
黄渤海区
(5艘)
中国渔政112
中国渔政黄渤海总队
8
84
中国渔政115
中国渔政黄渤海总队
5
51
中国渔政116
中国渔政黄渤海总队
9
99
中国渔政117
中国渔政黄渤海总队
6
57
中国渔政118
中国渔政黄渤海总队
8
99
东海区
(4艘)
中国渔政201
中国渔政东海总队
10
112
中国渔政202
中国渔政东海总队
9
110
中国渔政203
中国渔政东海总队
10
109
中国渔政204
中国渔政东海总队
9
94
南海区
(4艘)
中国渔政301
中国渔政南海总队
4
162
中国渔政302
中国渔政南海总队
5
155
中国渔政303
中国渔政南海总队
4
178
中国渔政308
中国渔政南海总队
2
20
小 计
89
1330
地
方
渔
政
船
黄渤海区
(11艘)
中国渔政12001
天津市渔政处
6
57
中国渔政13001
河北省渔政处
7
69
中国渔政21003
辽宁省大连渔政管理局
6
59
中国渔政21009
辽宁省锦州渔政管理局
6
57
中国渔政21101
大连市渔政管理局
5
46
中国渔政21102
大连市渔政管理局
6
57
中国渔政21201
辽宁省丹东市渔政处
4
41
中国渔政37008
山东省烟台渔政管理中心站
6
60
中国渔政37016
山东省黄岛渔政管理中心站
6
61
中国渔政37351
山东省日照市渔政处
4
40
中国渔政37601
山东省青岛市渔政处
6
56
东海区
(15艘)
中国渔政32501
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直属支队
4
33
中国渔政32502
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直属支队
4
35
中国渔政32521
江苏省盐城市渔政监督支队
3
23
中国渔政31001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4
34
中国渔政33001
浙江省渔政执法总队
7
57
中国渔政33006
浙江省舟山市渔政执法支队
6
49
中国渔政33011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渔政执法大队
3
24
中国渔政33022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渔政执法大队
3
24
中国渔政33201
中国渔政宁波支队
5
39
中国渔政33205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渔政执法大队
3
24
中国渔政33015
浙江省台州市渔政执法支队
6
47
中国渔政33016
浙江省温州市渔政处
4
31
区 域
渔政船名称
所 属 单 位
航次
天数
地
方
渔
政
船
东海区
(15艘)
中国渔政35001
福建省渔政执法总队
6
52
中国渔政35002
福建省渔政执法总队
6
52
中国渔政35508
福建省漳州市渔政站
3
27
南海区
(16艘)
中国渔政3 0 9
西南中沙渔政站
中国渔政44021
广东省渔政总队汕头支队
2
40
中国渔政44025
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澳大队
2
40
中国渔政44061
广东省渔政总队湛江支队
3
30
中国渔政44181
广东省渔政总队潮阳大队
2
40
中国渔政44183
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
2
20
中国渔政44261
广东省渔政总队雷州大队
4
40
中国渔政44270
广东省渔政总队徐闻大队
3
30
中国渔政45001
广西区渔政检查大队
4
45
中国渔政45002
广西区渔政检查大队
3
30
中国渔政45012
广西区北海市渔政站
3
30
中国渔政45021
广西区钦州市渔政管理中心站
4
40
中国渔政45031
广西区防城港市渔政管理中心站
4
40
中国渔政46011
海南省临高县渔政站
3
30
中国渔政46012
海南省海洋渔业监察总队
4
45
中国渔政46013
海南省海洋渔业监察总队
4
40
小 计
176
1694
注:西沙海域巡航航次和天数暂未包括在上表中,待我部下达西沙巡航任务后一并纳入考核范围。
附件2: 2008年度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评分表
渔政船名号: 所属单位: (公章)
巡航
基本情况
计划航次
(次)
执行航次
(次)
计划巡航天数
(天)
实际巡航天数
(天)
进出港报次数
(次)
考核项目
数量
得分标准
得分
备注
登临渔船
(单位:艘)
中国渔船
登临渔船数
每艘次加15分
需附《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登临检查记录》。
协助登临渔船
每艘次加10分
外国渔船
登临渔船数
每艘次加25分
协助登临渔船
每艘次加10分
驱逐渔船
(单位:艘)
外国渔船
驱逐渔船
每艘次加10分
扣押渔船
(单位:艘)
中国渔船
(总数: )
本船查获并扣押回港
每艘次加25分
本船查获并扣押回港的需附《查封(扣押)通知书》(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九),移交渔船的需附移交通知材料。
本船查获海上移交他船扣押回港
每艘次加15分
他船查获海上移交本船扣押回港
每艘次加15分
外国渔船
(总数: )
本船查获并扣押回港
每艘次加30分
本船查获海上移交他船扣押回港
每艘次加20分
他船查获海上移交本船扣押回港
每艘次加20分
另行加分
北太押送回国
每艘次另加20分
西沙押送回海南
每艘次另加10分
考核项目
数量
得分标准
得分
备注
办理案件
(单位:起)
中国渔船案件
(起数: )
本船查获海上处罚结案
每起案件加20分
海上处罚结案需附《当场处罚决定书》,本船查获扣押回港结案需附《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农业行政处罚基本文书一、二十)。
本船查获扣押回港结案
每起案件加30分
外国渔船案件
(起数: )
本船查获海上处罚结案
每起案件加40分
本船查获扣押回港结案
每起案件加60分
小 计1
按巡航天数加权得分(小计1/实际巡航天数)
例:小计1为1000分、实际巡航100天,加权得分=1000/100=10
执行巡航
情况
实际巡航天数与计划天数的百分比
基础分10分,较100%每多1%加0.1分,加分到15分为止;每少1%扣0.1分,扣分到0分为止。
例:计划巡航50天、实际巡航60天,得分=10+(60-50)/50*100*0.1=12
进出港报
情况
执行进出港报(每航次进出港报完整算1次,认可除卫星c站以外的其他进出港报方式)数量与实际巡航航次百分比
基础分10分,较100%每少1%扣0.1分,扣分到0分为止
例:巡航5航次,执行进出港报4航次,得分=10-(5-4)/5*100*0.1=8
其 他
不服从指挥调度
每次扣10分
扣分用负数表示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每起扣10分
受行政诉讼或被投诉,确系渔政船责任
每次扣10分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每次扣10分
小 计2
总 分(加权得分+小计2)
注:1、本表中登临渔船、驱逐渔船、扣押渔船、办理案件等各项考核项目均系执行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任务中产生。
2、驱逐渔船数量指在特殊、敏感海域按规定实施驱逐的外国渔船数量。
3、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3: 2008年度专属经济区巡航渔政船考核汇总表
(按考核得分由高到低排列)
序 号
巡航渔政船
所属单位
考核得分
备 注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