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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单位清查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9-24

施行日期:2008-09-2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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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单位清查的公告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将于2008年10-12月,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开展普查前的单位清查工作。
  一、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县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在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逐一清查。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清查时,须持有当地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
  三、单位清查登记的时点为2008年9月30日,时期数据为2008年预计数。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需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多产业法人单位还需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个体经营户需填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四、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单位清查表。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调查对象,普查员将依法发放法律文书进行告诫,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处理。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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