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鉴于内蒙古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等情况,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变通为每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四个月举行一次。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81-05-31
施行日期:1981-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鉴于内蒙古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等情况,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变通为每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四个月举行一次。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