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
最近,云南、浙江、陕西等地审计机关先后反映,有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是否有权审计工会经费收支问题提出疑问,有的甚至不愿接受审计监督。现就这一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有国家资产的单位和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一条解释这些单位“包括有关的机关、团体和部队等”。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性质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属于社会团体。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五个方面:(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他收入。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有国家资产的联营等企业工会的经费收支,均在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之内。
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