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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私营企业换发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1993)第28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9-13

施行日期:1993-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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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私营企业换发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私营企业换发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新工商个字<1993>1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之日起,到该企业注销登记止,始终有效。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前,不需换发营业执照。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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