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私营企业换发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私营企业换发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新工商个字<1993>1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之日起,到该企业注销登记止,始终有效。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前,不需换发营业执照。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个字(1993)第28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9-13
施行日期:1993-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私营企业换发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私营企业换发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新工商个字<1993>1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之日起,到该企业注销登记止,始终有效。在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前,不需换发营业执照。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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