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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带有种族歧视性商标商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工商标字(1992)第23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8-05

施行日期:1993-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带有种族歧视性商标商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七日,我局曾与商业部联合发出通知(工商标字<1992>189号),要求禁止销售带有种族歧视的“DARKIE”牙膏,表明了我国反对种族歧视的坚决态度,收到了良好效果。但最近,在我国市场上又有带DARKIE”字样和丑化的黑人头像图形商标标识的卷糖和进口牙膏商品出售。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坚决制止和查处。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接本通知后,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三十四条和工商标字<1992>189号文件的规定,立即对本辖区内的经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调查,发现销售带有上述商标标识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严肃处理。并寻根追查此类商品的国内生产厂家,一并依法严肃处理。

二、请将本通知精神向有牙膏、糖果商品进口经营权的单位广为宣传。发现进口带有上述商标标识商品的,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请其协助禁止进口。

三、今后,如发现带有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出售,除追究生产、经销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商标主管部门失查的责任。

请各地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工商标字<1992>189号文件复印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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