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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金融工会实行工会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3-10-01

施行日期:1993-10-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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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分配比例第三章 回拨奖励第四章 收缴渠道第五章 财务规定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关于中国金融工会实行工会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有5个来源,即: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金融产业实行按系统管理经费,是指其中的第二项,即对按工资总额提取2%的工会经费实行系统管理,不是工会费用已全部包干,各行政部门应一如既往对工会经费继续给予支持。

第三条 根据金融系统条多面广,各行、司职工人数相差大等特点,在经费分配比例上遵循以下原则:既要考虑点多面广人数多的行、司工会工作的开展,同时也要照顾人数少的行、司工会活动对经费的需要,更要有利于整个产业工会的活动及发展。

第二章 分配比例第四条 基层工会60%;当地总工会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分公司工会14%(负责对地、市行、保险公司工会回拨,回拨比例自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工会4%(负责对地、市、县级金融工会回拨,回拨比例自定);省总工会5%;中国金融工会2%(负责对省级金融工会、各总行、保险总公司工会的回拨);全国总工会5%.第五条 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上交全国总工会的经费,全国总工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回拨补助;省级金融工会上交省总工会的经费,省总工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回拨补助。

第六条 少数省、市金融工会原经省总工会批准在省、市内已实行按产业管理经费的,其经费分成比例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酌情与地方工会协商解决。

第七条 计划单列市金融工会经费管理,可比照省级金融工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省级金融工会上交中国金融工会2%,加上全国总工会回拨中国金融工会的近2.5%,以上合计数的3.5%(视为100%)用于中国金融工会全委会及向各总行、保险总公司工会的回拨,其余的比例,参照全国总工会回拨补助的办法,用于省级金融工会的回拨补助。

中国金融工会具体留用比例及回拨给各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比例为:

(一)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留用35%.

(二)回拨中国人民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5.6%,占本系统上交额的69.1%.

(三)回拨中国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15.2%,占本系统上交额的63.3%.

(四)回拨中国农业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27.5%,占本系统上交额的61.6%.

(五)回拨中国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3.7%,占本系统上交额的77%.

(六)回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8.4%,占本系统上交额的68.8%.

(七)回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3.7%,占本系统上交额的72.2%.

(八)回拨交通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0.9%,占本系统上交额的81%.第九条 第8条中回拨各总行、保险总公司工会比例数再乘以本系统经费收缴率,为实际回拨金额。

第三章 回拨奖励第十条 根据全国总工会及省总工会关于超额回拨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金融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超额回拨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工会上交中国金融工会、全国总工会经费收缴率应达到75%,凡超过75%以上的部分,按50%超额回拨奖励。

第四章 收缴渠道第十二条 根据目前组织体制现状,收缴渠道为:

各基层工会按规定比例上交当地总工会、各省级分行、分公司工会;省级分行、分公司工会按规定比例上交省级金融工会;省级金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交省总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国金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交全国总工会、回拨各总行、保险总公司工会。

第五章 财务规定第十三条 根据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金融工会关于系统管理经费的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工会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省级专业行(司)工会也要配专、兼职干部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及预、决算表。各种报表的上报时间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应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好工会财务工作,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各级银行、保险公司工会、金融工会于每季终后15日内按规定渠道分别上缴经费。

第十七条 中国金融工会于每季终后25天内按规定渠道分别上缴及回拨经费。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金融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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