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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费收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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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费收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现将重新修订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费收项目和标准》予以发布,自1994年8月1日零时(船抵锚地)起实行。交通部(1991)价费字609号文公布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费收项目和费率》同时废止。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费收项目和标准

一、基本费率

1.船舶委托方代理费

按下述四种计算方法兼收:

(1)按船舶吨位或马力计收:

船舶每登记净吨(拖轮每马力)0.80元,进出口各收一次,不足500吨,按500吨计收。科研船、工程船(包括钻井平台)及其辅助船舶,除进出口各收一次外,进口一个月以后,每月加收1000元。旅游船和不装卸货物、不上下旅客的船舶,进出口合并一次计收。

(2)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

件杂货(非整船散货)3.17元/吨

整船散货(包括同类货物压包)

1至30,000吨1.24元/吨

30,001至60,000吨

(超过3万吨的部分)1.04元/吨

60,001至100,000吨

(超过6万吨的部分)0.85元/吨

10,001吨以上

(超过10万吨的部分)0.52元/吨

油轮装原油或其成品油

1至30,000吨0.72元/吨

30,001至60,000吨

(超过3万吨的部分)0.59元/吨

60,001至100,000吨

(超过6万吨的部分)0.46元/吨

100,001吨以上

(超过10万吨的部分)0.26元/吨

(3)按装卸集装箱计收:

空箱每箱40元。重箱20尺每箱80元,40尺每箱100元。带有底盘车者,每箱加收16.5元。

(4)按旅客人数计收:

客船按上下旅客人数、旅游船按旅游客人数,每人12元。旅游船每艘次最低收费1200元。

2.第二委托方代理费

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每吨0.30元,最高收费2,970元,最低收费400元。

3.期租船船东代理费:

每艘次收费1,980元。

4.监护(保护)代理费:

按船舶净吨计收:

5000吨以下7,000元

5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8,700元

10000吨以上13,000元

委托方特殊要求或对委托方有特殊贡献视工作难易程度和贡献大小另议。

二、手续费

1.组织货载、洽订舱位:

按运费总额(包括各类附加费)的5%计收。

2.代算、代收运费:

按运费总额(包括各类附加费)的0.75%计收,由代理公司揽货订舱的免收。

3.代售国际海运客票:

按票价的5%计收。

4.洽办船舶买卖交接:

船舶买卖,按售价的1%向卖方计收。

船舶交接,每船向委托双方各收2,970元。

5.洽办租船及期租船交接:

期租船按租金、程租船按运费总额的5%向出租方计收。

期租船交接,每次向委托双方收费1500元。

6.办理船舶滞期费与速遣费的计算与结算:

按每航次滞期费或速遣费金额的5%向收入方计收。

7.洽办海事、海商事故处理:

按每实际工作小时100元向委托方收取事故处理手续费。另有约定者除外。

8.代办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申请手续:

每艘次收费1200元,申请后又撤销的,减半计收。

9.办理集装箱管理及租、还箱交接:

按代理公司与各有关公司协议规定计收。

10.洽办船舶修理:

船舶航次修理和经代理公司洽办安排入坞修理,除正常收取船舶、货物等单项业务代理费外,均按修理费的1%收取手续费。航次修理,每航次最低收费120元。对自行洽办安排入坞修理,但委托代理公司为其办理船舶在港修理期间相关业务,并且在港修理的时间超过三个月,除向委托方正常收取船舶、货物等单项业务代理费外,从第四个月起每月加收9000元包干船舶修理服务费,其他费用免收。

11.办理船员调换、遣送和陪同旅行、游览、就医等;

办理调换、遣送手续,按所需陪同人数,每人次100元;

陪同旅行、游览、就医等,按所需陪同人数,每人每日100元,节假日加倍计收。

三、其他

其他费收项目与标准由代理公司酌定,报交通部备案。

以上费率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按中国银行认收的外币及规定的正式比价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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